淄博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辦法

《淄博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辦法》在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總則,機構與職責,應急救援,獎懲,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在化學事故發生時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救援,減少事故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化學危險物品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眾多人員中毒及其他較大社會危害時,為及時控制危害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民眾防護和組織撤離,消除危害後果而組織的救援活動。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單位自救和對事故單位以及事故單位外危害區域的社會救援。
第三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方針,實行統一指揮,軍地結合,分級負責,區域為主,密切配合,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品以及擔負化學事故救援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和指揮中心,組建有關部門參加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網路,指揮中心日常工作由人防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化學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化學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制定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救援行動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三)組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領導決策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四)進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的普及教育,組織訓練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
(五)監督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及裝備、器材、物資、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設立化學事故報警電話,配備值班人員;
(七)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化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救援;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化學事故進行調查,核發事故通報。
第六條 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廠區、張店區東部(含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部)為市重點化工區域,由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市石油化學工業公司分別組建重點化工區域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市人防部門統一領導下,負責本區域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劃定本轄區的重點化工區域,組建相應的指揮機構。
第七條 重點化工區域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發生化學事故時,組織民眾防護或撤離。
第八條 石油化工、醫藥、冶金、紡織、輕工、物資、公用事業、交通運輸等行業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該竹業主管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生產安全部門或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並予以檢查落實;
(二)制定本系統預防化學事故的制度和技術措施;
(三)組織、督促本系統開展化學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知識的教育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的化學事故自救,參與社會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該單位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按單位職工總數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組建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伍(最少不得低於20人),擔負本單位化學事故囪救或支援外單位化學事故救援任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訓練,開展職工崗位化學事故自救、互救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四)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器材和設備,在化學危險物。品重點目標的危險部位設定相應的監測、報答裝置,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報警裝置、救援器材處於完好狀態;
(五)組織指揮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對本單位的化學事故進行自救,負責發布本單位應急救援警報信號;
(六)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區人防部門報告本單位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品種、數量及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情況,及時報告增加或轉產的主要化學物品品種;
(七)事故發生時,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昂政府做好廠區周圍居民的防護或撤離;
(八)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損情況。
第十條 擔負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任務的各部門應組建相應的化救隊伍,進行相應訓練及預演,並在指揮中心統一指揮下承擔以下任務:
(一)軍分區負責制定與地方配套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協調駐軍和組織指揮民兵參加救援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迅速控制危害源,營救受害人員,撲滅火災,並進行洗消;負責保障救援交通順暢,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負責組織安全警戒,維護現場及周圍地區的治安秩序。
(三)環保部門負責組織監測隊伍,測定事故的危害範圍和危害程度。
(四)衛生部門負責化學事故傷害人員的搶救治療工作
(五)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運輸隊伍,運送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
(六)郵電部門負責組織通信隊伍,保障救援的通信暢通。
(七)氣象部門負責提供與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氣象參數。
(八)新聞部門負責宣傳有關化學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十一條企業化救隊伍的有關裝備器材由企業自行解決;市、區縣化救訓練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由政府負擔的人防經費中列支。

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化學事故時,應迅速、準確地向所在地化救指揮中心和消防部門報警。事故單位在報警的同時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組織化救隊伍自救。
第十三條 化救指揮中心接到化學事故報警後,應視情組織補境檢測隊伍赴現場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化學危險物品的性質及危害程度。
消防部門接到化學事故的報警後,應迅速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重點化工區域的聯防救援隊伍在接到報警後,應按預案要求,及時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發生化學事故單位應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 在救援過程中,對危害較大,需要其他社會力量救援的化學事故,由市指揮中心組織實施社會救援。
第十五條 市、區縣化救指揮中心在實施救援時有權調動本轄區內的各種應急救援隊伍、設備和物資,各種救援隊伍接到指令後,應迅速實施救援。
第十六條 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化學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則,由事故所在地化救指揮中心組織救援。
第十七條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中支援單位所耗的費用,由事故單位負責補償。

獎懲

第十八條 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和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受傷、致殘和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要求做好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準備工作或擅自動用、損壞救援物資、裝備,化救指揮屯心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整改的;
(二)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隱瞞事實真相,謊報實情,導致救援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及在救援行動中藉故逃避,臨陣脫逃的;
(三)拒不執行化救指揮中心通知、指示、命令的;
(四)化救工作人員因擅離職守,延誤救援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淄博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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