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居民收養登記由淄博市民政局受理。收養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報批→登記→頒證的程式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居民收養登記指南
- 受理機構:淄博市民政局
辦理流程,申請條件,提交材料,辦理程式,
辦理流程
收養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報批→登記→頒證的程式辦理。
申請條件
受理收養登記申請的條件:
①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②當事人提出收養登記申請;
③當事人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④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養人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單人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提交材料
當事人應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送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送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②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③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同時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④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同時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⑤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同時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⑥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同時提交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⑦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同時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⑧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的殘疾證明。
收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收養登記當事人提交的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人口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本人的申請,有效期6個月。
內地居民:
①戶口簿和身份證;
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④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同時提交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還應當提交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⑤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華僑:
①收養申請書;
②護照;
③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提交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④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同時提交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澳門居民:
①收養申請書;
②身份證;
③通行證或者回鄉證;
④經香港、澳門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台灣居民:
①收養申請書;
②身份證;
③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④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辦理程式
①收養人提交收養登記申請;
②確定管轄權,區分收養登記類型,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③詢問、調查當事人的收養意願、目的和條件;
④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的,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費由收養人繳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未被認領的,視為棄嬰、棄兒。公告時間不計算在辦理登記期限內;
⑤辦理內地居民收養登記,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收養登記和華僑收養登記,自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後,30日內審查辦理;
⑥符合條件的,列印《收養登記審查處理表》,報民政局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批准,列印《收養登記證》;
⑦頒發收養登記證;
⑧不條件條件的,出具《不予辦理收養登記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