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無償獻血試行辦法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無償獻血試行辦法
- 外文名:Liangshan prefecture trial measures of blood donation without compensation
導語,正文,
導語
《涼山州無償獻血試行辦法》已經2002年5月8日八屆州人民政府第 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獻血、輸血工作管理,預防和控制經血源傳播疾病,保證全州醫療臨床用血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負責對所屬部門及下級政府的獻血工作進行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血站和醫療機構采供血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廣大醫務工作者、各大中專院校在校適齡學生、駐州解放軍、武警官兵率先獻血。
第四條 倡導並指導擇期手術和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必須制定用血計畫,遵循科學的原則,大力推廣成份輸血,努力提高全州成份輸血的比例,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六條 全州無償獻血的經費,按《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州人民政府核撥。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無償獻血領導機構,統一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及本部門、本單位的無償獻血工作。縣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對所屬部門及下級政府無償獻血工作進行考核、督促和檢查。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下達給縣市人民政府的無償獻血計畫任務,由縣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分解到本轄區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辦事處、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適齡公民每 5年獻血 1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州內大中專院校適齡青年在校期間無償獻血 1次;駐州解放軍部隊和武警部隊按成都軍區四部下發的獻血工作通知實施。
第十條 對無償獻血的公民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並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公民獻血後可休假 3天,視為出勤。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臨床需要用血時,按《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的規定,憑無償獻血證書和身份證享有以下優惠:
(一)自獻血之日起, 3年內可無償享有獻血量 3倍的醫療用血;
(二)獻血 3年後,可無償享有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
(三)累計獻血量超過 800毫升的,可終身無償享有無限量醫療用血;
(四)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無償享用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
第十二條 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的職工和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其醫療用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取成本費。
第十三條 未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的職工(已無償獻血者除外)和符合獻血條件而未獻血的公民,其醫療用血按國家規定的成本價格的 2倍收取。
第十四條 終生不宜獻血的公民,由法定采供血機構負責體檢,由涼山州公民獻血辦公室審核出具證明,其醫療用血收取成本費。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依法按月申報臨床用血計畫,儲存足量血液,保證醫療急救用血。州公民獻血辦公室和州中心血站按需擬定采供血計畫。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負責對所屬部門及下級政府的獻血工作進行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血站和醫療機構采供血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鼓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廣大醫務工作者、各大中專院校在校適齡學生、駐州解放軍、武警官兵率先獻血。
第四條 倡導並指導擇期手術和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及社會互助獻血。
第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必須制定用血計畫,遵循科學的原則,大力推廣成份輸血,努力提高全州成份輸血的比例,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第六條 全州無償獻血的經費,按《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州人民政府核撥。
第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成立無償獻血領導機構,統一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及本部門、本單位的無償獻血工作。縣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對所屬部門及下級政府無償獻血工作進行考核、督促和檢查。
第八條 州人民政府下達給縣市人民政府的無償獻血計畫任務,由縣市無償獻血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分解到本轄區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辦事處、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適齡公民每 5年獻血 1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州內大中專院校適齡青年在校期間無償獻血 1次;駐州解放軍部隊和武警部隊按成都軍區四部下發的獻血工作通知實施。
第十條 對無償獻血的公民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無償獻血證書,並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公民獻血後可休假 3天,視為出勤。
第十一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臨床需要用血時,按《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的規定,憑無償獻血證書和身份證享有以下優惠:
(一)自獻血之日起, 3年內可無償享有獻血量 3倍的醫療用血;
(二)獻血 3年後,可無償享有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
(三)累計獻血量超過 800毫升的,可終身無償享有無限量醫療用血;
(四)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無償享用獻血量等量的醫療用血。
第十二條 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的職工和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其醫療用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收取成本費。
第十三條 未完成獻血計畫的單位的職工(已無償獻血者除外)和符合獻血條件而未獻血的公民,其醫療用血按國家規定的成本價格的 2倍收取。
第十四條 終生不宜獻血的公民,由法定采供血機構負責體檢,由涼山州公民獻血辦公室審核出具證明,其醫療用血收取成本費。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依法按月申報臨床用血計畫,儲存足量血液,保證醫療急救用血。州公民獻血辦公室和州中心血站按需擬定采供血計畫。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