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公路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涼山州公路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由四川省涼山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涼山州公路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 地方:涼山州
  • 類型:規定
  • 對象:公路建設
導語,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第三章 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第四章 詳細評審,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與定標,第六章 法律責任,

導語

《涼山州公路建設工程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已經2002年5月8日八屆州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州公路建設工程評標活動,保證評標的公平、公正,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四川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實施細則》,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聯合制定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州公路建設工程的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評標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六條 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州縣行政監督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招投標過程應依法進行公證。

第二章 評標委員會

第七條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人的投標書後應按規定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正式評審前,招標人的工作人員可按規定先進場作預備性、基礎性的工作。
評審委員會中必須有招標人的代表參加,招標人的代表應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共同履行評標職責。
第八條 投標書必須經評標委員會的每位成員根據分工進行評審,並經評標委員會成員集體討論。
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的工作人員應集中封閉進行工作。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九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評標委員會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評標委員會的其他成員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組。從全省統一建立的《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並由州公路交通主管部門商州發展計畫部門組織實施,專家組在評審前24小時內確定。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中級以上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並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前款所稱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是指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外的因參與評標監督工作或者事務性工作而知悉有關評標情況的所有人員。

第三章 評標的準備與初步評審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編制供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檔案,至少應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範圍和性質;
(二)招標檔案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
(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包括投標人報價,招標人標底。
招標人標底在開標前由多人編制,開標後24小時內匯總出版,並由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審查,標底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賭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該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十九條 評標、定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符合性審查與算術性修正;
(二)商務和技術評審;
(三)澄清;
(四)確定評標標底和評標價;
(五)評標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分,提出評標意見,招標人定標;
(六)編寫招標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高於評標標底5%的,可視為無競爭性而不進入評比,低於評標標底15%的,可視為低於成本價不進入評比。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檔案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檔案是否對招標檔案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未能在實質上回響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發現下列之一的作廢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沒有加蓋投標人公章及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簽字;
(二)投標檔案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
(三)投標檔案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四)不符合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本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詳細評審

第二十五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檔案,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二十六條 評標方法原則上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檔案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
第二十七條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後,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價格比較表”,連同書面評標報告提交招標人。“價格比較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和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投標價。
第二十八條 機拌機鋪的瀝青路面不宜採用最低投標價法,應當採取綜合評估法進行評審。
第二十九條 評標標底採用複合標底,計算公式如下:
C=(A+B×J)÷2
式中:A是招標人標底;B是投標人有效報價平均值;C是評標標底(複合標底);J是低價競標校正係數,在正常情況下取1.0,在投標人報價普遍低的情況可取至1.1。

第五章 推薦中標候選人與定標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一至三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排列順序按投標人經評審的報價高低排名。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評標標底15%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同樣原因不能簽訂契約的,招標人要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廢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七)經評審的價格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的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四條 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可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州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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