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FATCA和CRS——涉稅信息交換與全球資產透明全指引》以相關國際法律準則為依託,結合目前已經開始實施FATCA和CRS國家的實操經驗,分別從信託、離岸公司與合夥、基金、保險等角度介紹和討論不同行業金融賬戶的涉稅信息披露問題。
基本介紹
- 書名:《涉稅信息交換與全球資產透明全指引》
- 又名:《認識FATCA和CRS》
- 作者:燕彬
- ISBN:978-7-5197-1999-9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3月1日
第一章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概述
第一節 歐盟《 儲蓄指令》 ( EUSD)
第二節 美國《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 FATCA)
一. FATCA 的歷史背景和“ 殺手鐧
二. FATCA政府間協定模式一和模式二
三. FATCA的簽署和執行情況
四. FATCA下的雙邊交換和單邊交換
第三節 英國《 皇冠屬地和海外領地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協定》 ( CDOT)
第四節 經合組織《 統一報告標準》 ( CRS)
一. CRS的歷史發展
二. CRS的基本法律構成
三. CRS的跨國運作模式
四. CRS需申報國和參與國
五. 中國的CRS立法現狀
第二章 FATCA和CRS相關概念的理解
第一節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
一. 存款機構
二. 託管機構
三. 特定保險公司
四. 投資機構
第二節 如何理解金融資產
一. 金融資產的定義
二. 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三節 如何理解豁免金融機構
一. FATCA下的豁免金融機構
二. CRS下的豁免金融機構
三. FATCA 和 CRS 下豁免金融機構比較和總結
第四節 如何理解非金融機構
一. 積極非金融機構
二. 消極非金融機構
三. 實際控制人
第五節 如何理解金融賬戶
一. 存款賬戶
二. 託管賬戶
三. 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或年金契約
四. 投資機構中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
五. 豁免金融賬戶
第六節 如何理解賬戶持有人
一. 賬戶持有人的定義
二. 由非金融機構代持的賬戶
三. 聯名賬戶的賬戶持有人
四. 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契約的賬戶持有人
五. 投資機構的賬戶持有人
第七節 如何理解需申報賬戶
一. FATCA需申報賬戶
二. CRS需申報賬戶
第三章FATCA和CRS盡職調查程式中的常見問題
第一節如何理解存量賬戶和新增賬戶
一. 為何要區分存量賬戶和新增賬戶
二. 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的合規要求
三. 存量個人高價值賬戶的合規要求
四. 新增個人賬戶的合規要求
五. 存量機構賬戶的合規要求
六. 新增機構賬戶的合規要求
第二節 盡職調查中的豁免規定
一.存量個人賬戶的豁免
二.新增個人賬戶的豁免
三.存量機構賬戶的豁免
四.新增機構賬戶的豁免
第三節 金融機構的註冊要求和GIIN的獲取
一.哪些機構需要在美國國稅局註冊
二.哪些機構不需要在美國國稅局註冊
三.美國國稅局註冊方式和要求
四.如何理解全球中介識別號碼(GIIN)
第四節 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
一.需要提交自我聲明的情形
二.自我聲明的格式要求
三.自我聲明的“合理性測試”
四.美國國稅局的預提稅證明檔案(W8和W9系列表格)
五.聲明檔案造假的處罰
第五節 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
一.中國國內法對於稅收居民的判定規則
二.稅收協定中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規則
三. 相關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規則匯總
第四章 FATCA和CRS賬戶信息申報中的常見問題
第一節 身份識別信息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地址
三.稅收居民所在國
四.納稅人識別號
五.出生日期
六.出生地點
第二節 賬戶識別信息
一.賬戶號碼
二.金融機構名稱和識別號碼
第三節 賬戶財務信息
一.賬戶餘額或價值
二.賬戶收入
第四節 賬戶信息申報中的特殊情形
一.聯名賬戶
二.賬戶關閉
三.賬戶停止申報
四.未存檔賬戶(僅CRS)
第五節 賬戶信息的用途限制
一. 賬戶信息用途的法律規定
二. 賬戶信息用途的限制
第六節 賬戶持有人對於信息申報的知情權
一.金融機構對於賬戶持有人的告知義務
二.相關國家和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規定
第五章 FATCA和CRS下信託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信託概述
一. 信託的基本介紹
二. 信託的合規身份
三. 信託的居民身份
第二節 信託屬於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身份如何判定
二.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賬戶持有人
三.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簡化申報方式
四. 離岸信託附屬公司的特殊處理
五.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信息申報
第三節 信託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 如何確定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託賬戶是否需申報
二. 如何識別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託的實際控制人
三. 設立在非CRS參與國信託的處理(僅CRS)
四. 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託需要被披露的信息
第四節 不同信託類型的特殊處理
一. 家族信託和私人信託公司
二. 單位信託
三. 慈善信託
四. 交易信託
五. 不動產信託
六. 私人基金會
第六章 FATCA和CRS下離岸公司和合夥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離岸公司概述
一.什麼是離岸公司
二.離岸公司的特點
第二節 離岸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金融機構類離岸公司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投資機構類離岸公司的身份判定
三.投資機構類離岸公司的賬戶持有人確定
四.受保薦的投資機構(僅FATCA)
五.投資機構類離岸公司需要申報的信息
第三節 離岸公司屬於非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消極非金融機構類離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積極非金融機構類離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三.離岸公司在金融機構持有賬戶時的處理規則匯總
第四節 不同離岸公司類型的特殊處理
一.離岸貿易公司(Offshore Trading Companies)
二.私人投資公司(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
三.受託代管公司(Nominee Companies)
第五節 FATCA和CRS下合夥的信息披露
一.合夥居民身份的認定
二.合夥的合規身份認定
三.合夥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FATCA和CRS下基金的賬戶信息披露
第一節 基金的合規身份判定
一.基金的基本介紹
二.基金的合規身份判定
三.基金的居民身份判定
第二節 基金各相關當事方的合規問題
一. 基金各相關當事方的合規身份
二. 基金合規義務主體的判定
三. 基金銷售機構或者代銷機構
四. 基金及其各相關當事方的信息申報
五. 上市基金的信息申報
第三節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基本介紹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合夥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契約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節 房地產基金架構的特殊處理
一. 基金直接持有房地產的情形
二. 基金間接持有房地產的情形
三. 設立在美國的房地產基金
第八章 FATCA和CRS下大額保單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大額保單的基本合規要求
一. 大額保單介紹
二. 大額保單的資產屬性和賬戶類別
三. 如何判定大額保單的賬戶持有人
四. 存量大額保單賬戶的豁免情形
五. 大額保單的賬戶信息申報
六. 保險經紀人的合規身份
第二節 不同法律架構下大額保單的信息披露
一. 個人持有大額保單時的信息披露
二. 公司持有大額保單時的信息披露
三. 信託持有大額保單時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FATCA和CRS的制度漏洞和反規避
第一節 FATCA和CRS下的制度漏洞
一. FATCA下賬戶信息雙邊對等交換的困局
二. 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識別漏洞
三. 信託任意受益人申報的漏洞
四. 存量機構賬戶25萬美元的豁免門檻漏洞
五. 在非CRS參與國設立非投資機構類金融機構(僅CRS)
六. 未存檔賬戶的處理漏洞(僅CRS)
七. 積極非金融機構身份的漏洞
第二節 “補漏”和反規避措施
一. FATCA下的補漏和反規避措施
二. 經合組織的補漏和反規避措施
第三節 對金融機構的合規審查和監管
一. FATCA下對金融機構的合規審查與監管
二. CRS下對金融機構的合規審查和監管
第二節 美國《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 FATCA)
一. FATCA 的歷史背景和“ 殺手鐧
二. FATCA政府間協定模式一和模式二
三. FATCA的簽署和執行情況
四. FATCA下的雙邊交換和單邊交換
第三節 英國《 皇冠屬地和海外領地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協定》 ( CDOT)
第四節 經合組織《 統一報告標準》 ( CRS)
一. CRS的歷史發展
二. CRS的基本法律構成
三. CRS的跨國運作模式
四. CRS需申報國和參與國
五. 中國的CRS立法現狀
第二章 FATCA和CRS相關概念的理解
第一節 如何理解金融機構
一. 存款機構
二. 託管機構
三. 特定保險公司
四. 投資機構
第二節 如何理解金融資產
一. 金融資產的定義
二. 不動產非債直接權益
第三節 如何理解豁免金融機構
一. FATCA下的豁免金融機構
二. CRS下的豁免金融機構
三. FATCA 和 CRS 下豁免金融機構比較和總結
第四節 如何理解非金融機構
一. 積極非金融機構
二. 消極非金融機構
三. 實際控制人
第五節 如何理解金融賬戶
一. 存款賬戶
二. 託管賬戶
三. 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契約或年金契約
四. 投資機構中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
五. 豁免金融賬戶
第六節 如何理解賬戶持有人
一. 賬戶持有人的定義
二. 由非金融機構代持的賬戶
三. 聯名賬戶的賬戶持有人
四. 具有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契約的賬戶持有人
五. 投資機構的賬戶持有人
第七節 如何理解需申報賬戶
一. FATCA需申報賬戶
二. CRS需申報賬戶
第三章FATCA和CRS盡職調查程式中的常見問題
第一節如何理解存量賬戶和新增賬戶
一. 為何要區分存量賬戶和新增賬戶
二. 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的合規要求
三. 存量個人高價值賬戶的合規要求
四. 新增個人賬戶的合規要求
五. 存量機構賬戶的合規要求
六. 新增機構賬戶的合規要求
第二節 盡職調查中的豁免規定
一.存量個人賬戶的豁免
二.新增個人賬戶的豁免
三.存量機構賬戶的豁免
四.新增機構賬戶的豁免
第三節 金融機構的註冊要求和GIIN的獲取
一.哪些機構需要在美國國稅局註冊
二.哪些機構不需要在美國國稅局註冊
三.美國國稅局註冊方式和要求
四.如何理解全球中介識別號碼(GIIN)
第四節 稅收居民身份自我聲明
一.需要提交自我聲明的情形
二.自我聲明的格式要求
三.自我聲明的“合理性測試”
四.美國國稅局的預提稅證明檔案(W8和W9系列表格)
五.聲明檔案造假的處罰
第五節 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
一.中國國內法對於稅收居民的判定規則
二.稅收協定中有關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規則
三. 相關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規則匯總
第四章 FATCA和CRS賬戶信息申報中的常見問題
第一節 身份識別信息
一.姓名或名稱
二.地址
三.稅收居民所在國
四.納稅人識別號
五.出生日期
六.出生地點
第二節 賬戶識別信息
一.賬戶號碼
二.金融機構名稱和識別號碼
第三節 賬戶財務信息
一.賬戶餘額或價值
二.賬戶收入
第四節 賬戶信息申報中的特殊情形
一.聯名賬戶
二.賬戶關閉
三.賬戶停止申報
四.未存檔賬戶(僅CRS)
第五節 賬戶信息的用途限制
一. 賬戶信息用途的法律規定
二. 賬戶信息用途的限制
第六節 賬戶持有人對於信息申報的知情權
一.金融機構對於賬戶持有人的告知義務
二.相關國家和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規定
第五章 FATCA和CRS下信託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信託概述
一. 信託的基本介紹
二. 信託的合規身份
三. 信託的居民身份
第二節 信託屬於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身份如何判定
二.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賬戶持有人
三.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簡化申報方式
四. 離岸信託附屬公司的特殊處理
五. 投資機構類信託的信息申報
第三節 信託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 如何確定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託賬戶是否需申報
二. 如何識別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託的實際控制人
三. 設立在非CRS參與國信託的處理(僅CRS)
四. 消極非金融機構類信託需要被披露的信息
第四節 不同信託類型的特殊處理
一. 家族信託和私人信託公司
二. 單位信託
三. 慈善信託
四. 交易信託
五. 不動產信託
六. 私人基金會
第六章 FATCA和CRS下離岸公司和合夥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離岸公司概述
一.什麼是離岸公司
二.離岸公司的特點
第二節 離岸公司屬於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金融機構類離岸公司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投資機構類離岸公司的身份判定
三.投資機構類離岸公司的賬戶持有人確定
四.受保薦的投資機構(僅FATCA)
五.投資機構類離岸公司需要申報的信息
第三節 離岸公司屬於非金融機構的情形
一.消極非金融機構類離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二.積極非金融機構類離岸公司的信息披露
三.離岸公司在金融機構持有賬戶時的處理規則匯總
第四節 不同離岸公司類型的特殊處理
一.離岸貿易公司(Offshore Trading Companies)
二.私人投資公司(Personal Investment Companies)
三.受託代管公司(Nominee Companies)
第五節 FATCA和CRS下合夥的信息披露
一.合夥居民身份的認定
二.合夥的合規身份認定
三.合夥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FATCA和CRS下基金的賬戶信息披露
第一節 基金的合規身份判定
一.基金的基本介紹
二.基金的合規身份判定
三.基金的居民身份判定
第二節 基金各相關當事方的合規問題
一. 基金各相關當事方的合規身份
二. 基金合規義務主體的判定
三. 基金銷售機構或者代銷機構
四. 基金及其各相關當事方的信息申報
五. 上市基金的信息申報
第三節 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私募基金基本介紹
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合夥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契約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四節 房地產基金架構的特殊處理
一. 基金直接持有房地產的情形
二. 基金間接持有房地產的情形
三. 設立在美國的房地產基金
第八章 FATCA和CRS下大額保單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大額保單的基本合規要求
一. 大額保單介紹
二. 大額保單的資產屬性和賬戶類別
三. 如何判定大額保單的賬戶持有人
四. 存量大額保單賬戶的豁免情形
五. 大額保單的賬戶信息申報
六. 保險經紀人的合規身份
第二節 不同法律架構下大額保單的信息披露
一. 個人持有大額保單時的信息披露
二. 公司持有大額保單時的信息披露
三. 信託持有大額保單時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FATCA和CRS的制度漏洞和反規避
第一節 FATCA和CRS下的制度漏洞
一. FATCA下賬戶信息雙邊對等交換的困局
二. 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識別漏洞
三. 信託任意受益人申報的漏洞
四. 存量機構賬戶25萬美元的豁免門檻漏洞
五. 在非CRS參與國設立非投資機構類金融機構(僅CRS)
六. 未存檔賬戶的處理漏洞(僅CRS)
七. 積極非金融機構身份的漏洞
第二節 “補漏”和反規避措施
一. FATCA下的補漏和反規避措施
二. 經合組織的補漏和反規避措施
第三節 對金融機構的合規審查和監管
一. FATCA下對金融機構的合規審查與監管
二. CRS下對金融機構的合規審查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