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違法犯罪

涉疫違法犯罪

涉疫違法犯罪指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依法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切實保護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疫違法犯罪
  • 含義: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違法行為,執法依據,依法處置,

違法行為

2022年3月14日,遼寧省瀋陽市公安局發布通告,將依法嚴厲打擊16種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
16種違法犯罪行為包括:拒絕、阻礙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對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人員隱瞞實情、虛構事實的;故意編造虛假的新冠肺炎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虛假的新冠肺炎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在域外來沈通道疫情防控檢測點,機場、公路、鐵路等交通站場,捷運、公交、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酒店賓館、餐飲服務、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等公共場所,拒不執行佩戴口罩、掃碼測溫、詢問登記、身份核查、車輛檢查、中高風險地區車輛和人員勸返等防疫措施,擾亂防疫秩序的;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無症狀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重點人員等,拒不接受防疫、檢疫、隔離、治療;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措施,進入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違反疫情防控要求,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等。

執法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意見》強調在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應當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意見》,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依法處置

瀋陽市公安局
瀋陽市公安局強調,違反通告的,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嚴重擾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反本通告的情形,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進行舉報。
北京警方
2022年3月7日以來,北京警方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各類涉疫違法犯罪,堅決依法打擊處理。已先後辦理各類涉疫違法犯罪案件104起,刑事立案偵查24人,行政處罰123人。
一、不落實單位防控責任,造成疫情傳播擴散
二、不落實個人防控責任,造成疫情傳播擴散風險
三、故意違反進返京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逃避正常檢查,造成疫情傳播擴散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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