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是指在可能因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將來法院的判決或者仲裁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或者扣押財產的一種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財產保全
  • 功能:扣押財產的一種制度
  • 執行機構:人民法院
  • 特點: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當事人既可以在訴訟開始後提出申請,也可以在訴前申請保永永全,人民法院也記愚懂可依職權進行訂簽烏屑保全。當事人申請訴訟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出訴訟或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兆夜希定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立即生效,予以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堡擊試請有錯誤,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受的損失。人民法院決定保全財產付槓盼獄,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估境試人承擔。
根據最新民訴法,涉外與國內財產保全已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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