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訴訟

涉外經濟訴訟是指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公司或組織在我國領域內進行的經濟訴訟。涉外經濟訴訟,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外經濟訴訟。
  • 地點:法院。
  • 屬性:涉外經濟糾紛。
  • 對應: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內容,特點,原則,法律適用原則,語言、文字的使用原則,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內容

1、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2、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3、司法協助以及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特點

1、涉外經濟審判所審理的案件都是帶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②在客體上的涉外因素,表現為爭訟標的在國外;
③內容上的涉外因素.表現為產生涉外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2、在審判程式上的不同。
國內經濟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對涉外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中作了有別國內案件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3、在實體法適用上的不同。
國內經濟審判,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適用國內法的有關規定。涉外經濟審判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既可能是國內法,也可能是外國法,或者是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4、涉外經濟審判,由於帶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審判過程中,往往需要國家間的司法協助才能完成。
如:司法文書送達、境外的調查取證、判決執行等等。

原則

法律適用原則

1、依照國際私法原理,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方面,應適用法院所在地法;
2、適用國際條約的原則;
3、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主體的法律適用。

語言、文字的使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確立了如下一般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這一原則規定體現了保障我國司法獨立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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