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這是一本比較系統地介紹中國當前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的教材,包括了涉外經濟法概述、對外貿易法、涉外投資法律制度、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涉外證券法律制度、外債和外匯管理法、涉外稅收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涉外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涉外企業法律制度、涉外契約法律制度、海關法律制度、涉外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13章。
該書所提供的相關資料也是最新的。本書適合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校的法律、貿易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專業的學生學習和參考;也適合其他從事涉外經濟理論與實務的人士學習和參考。
編輯推薦
該書較全面地介紹了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該書力求科學性、實用性和通俗性相結合,力求反映當今涉外經濟法學領域的新成果,力求介紹**的涉外經濟法律、法規的內容,使讀者能夠全面、系統、準確地了解涉外經濟法的內容。在語言文字方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該書中“抵消”一詞,全部採用了法律條文中“抵銷”的用法。 本書適合於法學、貿易經濟、管理、商務等專業的學生學習使用,並可以作為從事法律、經貿、管理理論與實務工作的人士研究參考。
作者簡介
施延亮,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職律師,主持和參加過多個科研項目的研究,主編《經濟法新論》、《經濟法新編》、《經濟法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參編《法學概論》、《東方法制小故事》、《人才中介相關法律基礎》等十多部著作,公開發表《西方質證制度的比較和借鑑》、《兩大法系認證制度的比較和借鑑》、《法律認知的培養和提高》、《依法行政的法理思考》等二十篇論文。
龔建榮,副教授。近年來主編或參加編寫的主要著作有《經濟法新編》、《經濟法概論》、《當代中國法的理論與制度》、《中國人的心態歷程》、《人才中介相關法律基礎》、《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等,主要論文有《從人緣心態到法治心態》、《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及其制度規範》、《借鑑權力制衡,完善人大監督機制》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涉外經濟法總論
第一節 涉外經濟法概述
第二節 涉外經濟法律關係
第三節 涉外經濟法的淵源與體系
第四節 我國涉外經濟法的作用
第二章 對外貿易法
第一節 對外貿易法概述
第二節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三節 貨物進出口和技術進出口
第四節 國際服務貿易和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五節 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和對外貿易救濟
第六節 對外貿易促進
第七節 法律責任
第三章 涉外投資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涉外投資法概述
第二節 涉外投資的形式
第三節 關於外商投資項目的有關法律規定
第四節 涉外投資的管理和保護
第五節 加工貿易的法律規定
第六節 補償貿易的法律規定
第七節 涉外租賃的法律規定
第八節 中外合作開採礦產資源的法律規定
第九節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法律規定
第四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涉外金融法概述
第二節 涉外貸款與擔保法律制度
第三節 涉外保險法律制度
第五章 涉外證券法律制度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法律制度
第三節 涉外證券法律制度
第六章 外債與外匯管理法
第一節 外債管理法
第二節 外匯管理法
第七章 涉外稅收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涉外稅法概述
第二節 涉外重複徵稅的避免
第三節 涉外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節 涉外流轉稅法
第五節 法律責任
第八章 海商法律制度
第一節 海商法概述
第二節 船舶航行權和沿岸國管轄權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輸契約
第四節 船舶租用契約
第五節 共同海損
第六節 單獨海損
第七節 海上保險契約
第八節 時效
第九章 涉外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概述
第二節 涉外著作權法律制度
第三節 涉外專利法律制度
第四節 涉外商標法律制度
第五節 技術進出口
第六節 國際服務貿易和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章 涉外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節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
第四節 公司法
第五節 破產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涉外契約法律制度
第一節 契約法概述
第二節 契約的訂立
第三節 契約的效力
第四節 契約的履行
第五節 契約的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六節 契約的違反及責任
第七節 契約的爭議及解決
第十二章 海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海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海關監管制度
第三節 海關事務擔保法律制度
第四節 關稅徵收法律制度
第五節 保稅制度
第十三章 涉外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涉外仲裁法律制度
第二節 涉外訴訟法律制度
第三節 海事訴訟法
第四節 司法協助
參考文獻
文章節選
第一章 涉外經濟法總論: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外國資本、外國履行地等涉外因素,因此必然會在許多方面涉及不同於一般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則,社會發展呼喚涉外經濟法。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涉外經濟法律,只是零散地分布在不同的經濟法律檔案中,但不可否認,涉外經濟法是我國經濟法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涉外經濟法對於保護各種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加強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推動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提高企業和社會的經濟效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節 涉外經濟法概述:
涉外經濟法是經濟法的一個子部門,涉外經濟法的許多規則來源於經濟法的規定,甚至許多規則是相通的。
一、經濟法的概念:
(一)經濟法概念的由來和發展:
“經濟法”一詞,是法國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摩萊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書中首先使用的。摩萊里認為,社會產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產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從分配上確立社會經濟生活的主要原則,編制了包括12條內容的“分配法或經濟法”草案。儘管摩萊里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否定商品交換和民法作用的基礎上的,並且其經濟法調整的範圍局限在分配領域,但是,它已含有現代經濟法最本質的特徵,即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
此後,法國另一位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德薩米繼承和發展了摩萊里的經濟法思想,他在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書中,將“分配法或經濟法”專列一章進行論述。他主張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他認為,這種分配方式只有伴隨公有制的建立才能得到實現。
1865年,法國的蒲魯東在《論工人階級的政治能力》一書中提出,經濟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補充及必然產物。也就是說,政治法和民法不能調整的經濟關係將由經濟法來調整。可見,蒲魯東所認識的經濟法已經接近現代經濟法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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