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絕產

涉外絕產,也稱“涉外無人繼承財產”。是指外國人或住所位於外國的人死後在內國境內的無人繼承財產,和內國人或住所位於內國的人死後留在外國的無人繼承財產,被繼承人死亡以後有下列情況的,其遺產被視為無人繼承財產:(1)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又未立有遺囑指定繼承人。(2)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取消了一切繼承人的繼承權。(3)—切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4)一切繼承人在法律規定期間內,未出面接受繼承。

無人繼承財產歸國家所有,是各國都採用的制度,但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理論根據。德國、蘇聯、瑞士等國主張國家以繼承人的身份取得涉外絕產。英國和法國則主張國家因為先占兩取得涉外絕產。涉外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以裁定的方式決定保全。保全裁定一定經作出,應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並立即生效,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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