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稅收平等原則,是指或稱涉外稅收同等負擔原則。對外國納稅人和本國納稅人在稅收上一律平等對待,按同一稅法徵稅,使納稅人負擔同等的稅收。已開發國家普遍採用這一原則作為處理涉外稅收的準則。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24個成員國中,除紐西蘭、比利時外,其它22個國家的所得稅法均規定外資企業與本國企業適用同一稅率,承擔同等稅負。部分開發中國家對從事工業生產的外國納稅人的稅收也採用了平等原則。
西方經濟學家的稅收中性原則是以完全的市場自由經濟為背景的。從實踐看,20世紀50年代前,沒有一個國家真正實行過稅收中性原則1954年以後,歐洲經濟共同體相繼推行稅率比較單一的增值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收中性原則有些學者還主張稅收對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也應保持中性,不應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