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構對涉外婚姻建立、變更、解除的狀況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包括結婚、離婚、未婚、未再婚公證。這類公證主要用於申請人到國外定居、探親、辦理結婚手續等相關事項。
在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中,申請人應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第一,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第二,結婚證或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第三,配偶一方的死亡證明(由醫院、公安機關以及法院等有權機構出具); 第四,婚姻登記部門或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應該注意的是,公證機構在面對當事人申請事實婚姻公證的,應先要求中請人辦理結婚證,否則不得出具公證。對於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申請未婚公證的,如果當事人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公證機構可證明其未曾登記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