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GB 12514.1-200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徐耀亮、沈堅敏、金義重、凌新亮、徐蘭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防接口
- 書名:消防接口
- 出版日期:2006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27155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4頁
- 開本:16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名詞術語
4性能要求
5試驗方法
6檢驗規則
7標誌
8包裝和貯存
文摘
插圖:
5.3操作力和操作力矩
5.3.1內扣式接口
將連線好的成對試樣安裝在試驗台上,在不施加任何軸向力的情況下均勻而緩慢地旋轉一個試樣,直至試樣解脫,在試樣解脫過程中的最大力矩即為內扣式接口的操作力矩。每個試樣重複3次試驗,其算術平均值即為該試樣的操作力矩。試驗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5.3.2卡式接口
將連線好的成對試樣安裝在測力儀上並使內接口在上方,使頂桿平穩而緩慢地頂壓內接口直至試樣解脫。測出的解脫試樣時的最大力即為卡式接口的操作力。每個試樣重複3次試驗,其算術平均值即為該試樣的操作力。試驗結果應符合4.3的規定。
5.4水壓密封試驗
5.4.1將連結好的消防接口試樣裝夾在水壓試驗台上,灌水並排除試樣內的空氣,在2 min內緩慢而均勻的升壓至0.3 MPa,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滲漏現象。接著在1 min內再緩慢而均勻的升壓至公稱壓力,並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滲漏現象。試驗結果應符合4.4的規定。
5.4.2 對內外螺紋固定接口進行密封試驗時,可採用相應規格的接口悶蓋或管牙接口與之相連線後進行試驗。
5.4.3試驗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4.3.1水壓源的額定工作壓力應大於試樣水壓強度壓力的1.2倍。
5.4.3.2當系統內水壓不大於3.0 MPa時,壓力顯示器所顯示的壓力波動值應不大於±0.03 MPa;當系統內水壓大於等於3.0 MPa時,壓力顯示器的壓力波動值應不大於±0.05 MP。
5.4.3.3壓力顯示器的下限為0 MPa,上限為4.0 MPa或6.0 MPa,精度應不低於±1.5%。
5.4.3.4試驗台的結構應使試樣在試驗時與實際工作時的受力狀態和密封條件一致。試驗台上應裝有排氣裝置。
5.5水壓強度試驗
5.5.1按5.4.1規定的試驗方法將試樣內的壓力緩慢而均勻的升至公稱壓力的1.5倍並保壓2 min,檢查試樣是否有可見變形或斷裂現象。試驗結果應符合4.5的規定。
5.5.2對內外螺紋固定接口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時,可採用相應規格的接口悶蓋或管牙接口與之相連線後進行試驗。
5.5.3試驗裝置應符合5.4.3的規定。
5.6彈簧疲勞壽命試驗
5.6.1將彈簧試樣(帶有彈簧座的則與彈簧一起)安裝在彈簧疲勞壽命試驗儀上,調節頂桿的振幅和頻率。當頂桿處於最上方位置時,彈簧的予壓量為1 mm,試驗結束後,檢查試樣是否有永久變形。試驗結果應符合4.6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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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檔案
3名詞術語
4性能要求
5試驗方法
6檢驗規則
7標誌
8包裝和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