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精要

消費者保護法精要

《消費者保護法(第3版)》是國內第一本專門講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的教科書,為各法律院校普遍推重,深受讀者歡迎。本次2012年最新修訂應時而動,使其在內容上繼續保持領先和適度的前瞻。本次修訂緊緊圍繞消費者保護立法的新發展,並儘可能吸收消費者保護法理論研究比較成熟的最新研究成果。

基本介紹

  • 書名:消費者保護法精要
  • 作者:李昌麒
  • ISBN:9787807333173
  • 定價:40.00元
內容介紹,目錄,編輯推薦,作者簡介,目錄,節選,

內容介紹

消費者保護法精要,ISBN:9787807333173,作者:王斌
《消費者保護法(第3版)》是國內第一本專門講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問題的教科書,為各法律院校普遍推重,深受讀者歡迎。本次2012年最新修訂應時而動,使其在內容上繼續保持領先和適度的前瞻。本次修訂緊緊圍繞消費者保護立法的新發展,並儘可能吸收消費者保護法理論研究比較成熟的最新研究成果。
補充了有關農產品安全質量、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等內容,並在反壟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制度(特別是產品責任制度)、藥品管理制度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修改。在當今消費者維權意識日益強烈的形勢下,《消費者保護法(第3版)》不僅具有很高的教學價值,而且具有很強的實用價值。

目錄

編輯推薦

《消費者保護法(第3版)》為普通高等教育國家級規劃教材系列,“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之一。

作者簡介

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基本法律形式》(個人專著)、《尋求經濟法真諦之路》(個人專著)、《產品質量法學研究》(主編,中華社科基金項目成果)、《經濟法教程》(主編,高等法學教育通用教材)、《經濟法學》(主編,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大辭書》(全書副主編,經濟法篇主編)等。
許明月,1963年2月出生於安徽省桐城市。1985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班,1991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7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在西南政法大學破格從講師晉升為教授,2002年調入重慶大學工作。現為重慶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法學、民商法學研究。2000年國務院政府津貼獲得者,2005年人選教育部新籃祝項世紀優秀人才。獨著、合著、主編、參編各類法學專著、教材、譯著共26部;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現代法學》、《法商研究》、《法學評論》等重要期刊發表論文50餘篇;8項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

目錄

第一章 消費者問題與消費者保護立法
第一節 消費者問題
第二節 消費者運動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立法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協嘗榆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價值取向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地位
第四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 消費者保護法的體系第三章 消費者及其權利
第一節 消費者
第二節 消費者主權與消費者權利
第三節 我國消費者的權利第四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一節 經營者義務概述
第二節 經營者的一般義務重求第五章 消費者利益的國家保護
第一節 消費者利益國家保護概述
第二節 行政機關在連棵白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
第三節 司法機關在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第六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一節 消費者組織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協會
第三節 國際消費者保護組織第七章 商品與服務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 商品與服務質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商品、服務質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付槓境設 經營者的質量義務
第四節 商品、服務品質擔保責任制度第八章阿埋灶 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四節 藥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化妝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節 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第九章 消費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消費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競爭法律制度
第三節 價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 計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消費契約法律制度第十章 商品、服務表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商品、服務表示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 商品標示管理制度
第三節 廣告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抹立烏屑任概述
第二節 經營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行政責任
第四節 常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責任第十二章 消費者爭議
第一節 消費者爭議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爭議中的當事人
第三節 消費者爭議的協商和解
第四節 消費者協會調解
第五節 消費者爭議的行政處理
第六節 消費者爭議的仲裁
第七節 消費者糾紛的訴訟解決途徑
主要參考書目

節選

(八)藥品監督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藥品研製和藥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範圍內予以更正。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鑑定,自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九)法律責任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為主要包括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而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以及違法從事藥品生產、經營、進口、廣告等行為。《藥品管理法》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如,根據法律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特殊藥品的管理
某些藥品由於其本身的毒性或副作用較大,按一般要求進行管理,不足以充分有效地防止其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險,為了保證此類藥品正常地發揮其治療、預防和診斷疾病的作用,抑制其危害,必須對這類藥品實行特殊的管理。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對於這些藥品,國家分別制定了專門的管理性法律規範,對其生產、收購、供應、運輸、進出口、使用等都作出特別的規定。
第一節 消費者利益國家保護概述
第二節 行政機關在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
第三節 司法機關在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第六章 消費者組織
第一節 消費者組織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協會
第三節 國際消費者保護組織第七章 商品與服務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 商品與服務質量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商品、服務質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節 經營者的質量義務
第四節 商品、服務品質擔保責任制度第八章 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消費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四節 藥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化妝品管理法律制度
第六節 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第九章 消費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節 消費者公平交易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 競爭法律制度
第三節 價格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 計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節 消費契約法律制度第十章 商品、服務表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 商品、服務表示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節 商品標示管理制度
第三節 廣告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經營者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消費者保護法中的行政責任
第四節 常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行為及其刑事責任第十二章 消費者爭議
第一節 消費者爭議概述
第二節 消費者爭議中的當事人
第三節 消費者爭議的協商和解
第四節 消費者協會調解
第五節 消費者爭議的行政處理
第六節 消費者爭議的仲裁
第七節 消費者糾紛的訴訟解決途徑
主要參考書目

節選

(八)藥品監督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報經其審批的藥品研製和藥品的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事項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查檢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告藥品質量抽查檢驗的結果;公告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範圍內予以更正。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復驗結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並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鑑定,自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九)法律責任
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為主要包括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而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的行為以及違法從事藥品生產、經營、進口、廣告等行為。《藥品管理法》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如,根據法律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檔案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特殊藥品的管理
某些藥品由於其本身的毒性或副作用較大,按一般要求進行管理,不足以充分有效地防止其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險,為了保證此類藥品正常地發揮其治療、預防和診斷疾病的作用,抑制其危害,必須對這類藥品實行特殊的管理。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對於這些藥品,國家分別制定了專門的管理性法律規範,對其生產、收購、供應、運輸、進出口、使用等都作出特別的規定。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