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取得時效”的對稱。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依法將喪失實體權利的制度。成立消滅時效的條件有二:(1)有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事實;(2)該事實狀態持續而不間斷地經過法定期間。消滅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其時效期間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但按照大陸法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人身權及與身份密不可分的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與物權的支配權共存始終的某些請求權(如排除妨礙請求權)也不適用消滅時效。消滅時效制度的產生晚於取得時效制度;法制史上認為,消滅時效至羅馬法大法官法時期才得以確立。東羅馬帝國時期得到發展。近代資本主義各國在制定民法典時承襲了這一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多數社會主義國家民法典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屬於消滅時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消滅時效
- 定義:歸於消滅的一種法律時效制度
- 適用情況:債權的請求權。
- 來源:德國、日本、台灣等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