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介紹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全縣水利行業綜合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省政府下放的部分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許可權。
(四)依法委託試點鎮行使部分縣級水行政執法權。
(五)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水利工作的政策及水利發展戰略,組織編制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與有關部門配合研究擬訂全縣水利投資計畫;根據職能分工和分級負責的有關規定,負責全縣水利規劃、水工程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和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管理與監督,負責全縣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擬訂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國民經濟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審查和防洪影響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三)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全縣重要河流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六)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湖泊、跨鄉鎮界河流的綜合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照規定負責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組織指導全縣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區的工作;開展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
(八)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水庫除險加固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九)承擔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協調、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科技成果推廣及對外交流;指導全縣水利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組織編制和審查城鎮防洪規劃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和重要檔案起草以及本部門網站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主管本行業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二)水政水資源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組織實施水法律、法規及水政監察,監督檢查全縣水利執法工作,研究制訂水利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水行政複議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擬訂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核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及跨鄉鎮水事糾紛的調處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縣水務局對外行政審批工作。
(三)水利股
負責全縣水利水電基建項目的前期工作;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承辦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貫徹實施水利基本建設的法規、政策及質量標準;對全縣水利基本建設實施管理;按規定承擔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基建項目建設招投標工作監管;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統計相關工作。
(四)縣防汛抗旱水利興修指揮部辦公室(副科級)
協調、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汛(旱)情預警和水旱災情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略)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
(二)委託職責待試點鎮條件成熟時再予以執行。
(三)河道采砂管理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縣水務局牽頭,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