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易拉罐生產企業進口鋁材及出口廢鋁等稅收問題的通知是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頒布的法律。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署稅[1997]867號
【發布日期】1997-11-03
【生效日期】1997-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署稅[1997]867號
【發布日期】1997-11-03
【生效日期】1997-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海關總署關於易拉罐生產企業進口鋁材及出口廢鋁等稅收問題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目前,國內易拉罐生產企業所需罐用鋁材大部分尚需進口,而易拉罐成品基本內銷,生產中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有的還需出口,進出口稅收征管比較複雜。
為了嚴格執行政策,保證國家稅收,根據有關規定,經研究,特就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目前,國內易拉罐生產企業所需罐用鋁材大部分尚需進口,而易拉罐成品基本內銷,生產中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有的還需出口,進出口稅收征管比較複雜。
為了嚴格執行政策,保證國家稅收,根據有關規定,經研究,特就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易拉罐生產企業生產內銷易拉罐所進口的鋁材,不得按進料加工方式予以保稅,一律按一般貿易(生產中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無論是否出口)實際進口量,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使用進口鋁材生產內銷易拉罐所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時免徵出口稅。為嚴密監管,防止國產鋁資源免稅外流,易拉罐生產列名企業(名單附後)應向其主管海關提出廢鋁出口免稅申請,由主管海關審查企業生產和進口情況並嚴格審核和確定易拉罐(包括罐身、罐蓋、拉環)生產中產生廢料的比率,以此確定出口數量後開具征免稅證明,口岸海關憑征免稅證明驗放。對超出廢料比例的廢鋁出口照章徵收出口稅。
三、對易拉罐生產企業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鋁材應按其產品內外銷比例,在進口環節對產品內銷部分予以徵稅;產品外銷部分予以保稅。如原外銷產品轉內銷,其生產中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按第二條規定辦理。
以上規定請自今年(1997年)11月1日起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於年底前反饋總署關稅司。
三、對易拉罐生產企業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鋁材應按其產品內外銷比例,在進口環節對產品內銷部分予以徵稅;產品外銷部分予以保稅。如原外銷產品轉內銷,其生產中產生的廢品和邊角余料出口按第二條規定辦理。
以上規定請自今年(1997年)11月1日起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於年底前反饋總署關稅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