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1160號決議的公告

《海關總署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1160號決議的公告》是1998年5月由海關總署頒布的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5-11
【生效日期】1998-05-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海關總署關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1160號決議的公告
(海關總署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聯合國安理會於1998年3月31日通過了第1160號決議,決定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實施武器禁運。中國對該決議投棄權票,但該決議為強制性行動,對各國均有法律約束力。
聯合國安理會第1160號決議的主要內容為:
一、所有國家為促成科索沃的和平與穩定,應防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上或利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和飛機,向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包括科索沃在內,出售或供應任何類型的軍火和有關物資,諸如武器和彈藥、軍用車輛和裝備及上述項目的備件,並防止向當地的恐怖主義活動提供武裝和訓練。
二、所有國家、所有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應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毋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或本決議所定禁令生效前簽訂的任何契約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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