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範。
為規範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以下簡稱“電子支付業務”),保證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範
- 時間:2011-3-11
- 發布文號:2011年第17號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範
外貿海關
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17號
海關總署
2011-3-11
法規內容
為規範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以下簡稱“電子支付業務”),保證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電子支付系統是由海關業務系統、中國電子口岸系統、商業銀行業務系統和第三方支付系統等四部分組成的進出口環節稅費繳納的信息化系統。
進出口企業通過電子支付系統可以繳納進出口關稅、反傾銷稅、反補貼稅、進口環節代徵稅、緩稅利息、滯納金、保證金和滯報金。
二、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自願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從事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進出口企業和第三方支付公司應遵守《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範》(詳見附屬檔案)及其他有關規定。
三、已經參與海關總署網上支付或上海edi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通過海關總署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後,即可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尚未參與網上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一)經銀監會批准成立,並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度的規定,沒有出現挪用、滯壓海關稅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電子簽名技術,並承認稅費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
(四)與中國電子口岸、第三方支付公司簽訂電子支付三方合作協定;
(五)符合海關網路連線、數據傳輸、信息安全等相關技術要求,以及有關係統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規範;
(六)通過海關總署組織的技術聯調測試和業務功能測試;
(七)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四、符合以下條件的進出口企業,可以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一)中國電子口岸的入網用戶,取得企業法人卡及操作員卡,具備聯網辦理業務條件;
(二)符合海關總署其他相關規定。
五、參與電子支付業務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應向直屬海關進行備案。
六、參與電子支付業務的各方應保守進出口企業的商業秘密。
七、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商業銀行和進出口企業,海關有權終止其開展電子支付業務。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範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屬檔案
海關稅費電子支付業務操作規範
第一條為確保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的順利運行,規範海關、中國電子口岸、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平台)的操作,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參與電子支付(含電子擔保,下同)業務的商業銀行和支付平台應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總署業務審核和技術評估,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條直屬海關關稅部門負責在海關業務系統中完成對商業銀行的備案工作,並與商業銀行商定有關聯繫配合辦法。
直屬海關財務部門負責在海關業務系統中維護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賬戶、當地國庫代理行及賬戶等信息,確保海關業務系統中的電子信息與實際賬號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條參與電子支付業務的進出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經直屬海關關稅部門在海關業務系統中備案後,可以參與電子支付業務。
申請參與電子擔保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直屬海關關稅部門進行擔保業務備案。在同一個直屬海關關區內,一家企業同時只能通過一家商業銀行參與電子擔保業務。
第五條進出口報關單通過電子審結後,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傳送稅(費)信息。企業可登錄中國電子口岸或支付平台查詢稅(費)信息,並通過支付平台向商業銀行傳送稅(費)預扣指令。其中,保證金不能採用電子擔保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六條現場海關收到支付平台轉發的銀行稅(費)預扣成功回執後,現場海關即為企業辦理稅單列印手續,列印有“電子支付”或“電子擔保”標記的稅(費)單,同時海關業務系統通過支付平台自動向商業銀行轉發稅(費)實扣通知(保證金除外)。
對電子支付的保證金,現場海關收到預扣成功回執後再列印保證金收據;對電子支付的滯報金,現場海關在列印環節予以減收的,待收到預扣成功回執後再列印滯報金收據;海關在列印環節予以免除的,不需再列印滯報金收據。
第七條 稅(費)單列印成功後,銀行接收支付平台轉發的實扣通知並作實扣操作。現場海關收到實扣成功回執後,海關業務系統自動核注稅(費),核注日期為稅(費)實扣成功日期。對於電子支付的保證金,在預扣成功後,海關業務系統自動進行核注,並傳送實扣通知,銀行進行實扣操作。保證金的核注(入賬)日期為預扣成功日期。
第八條在現場海關放行環節,若電子支付的稅(費)已預扣成功,且稅(費)單已列印,現場海關即可辦理放行手續。在無紙化通關模式下,電子支付稅(費)已預扣成功,現場海關即可辦理放行手續
第九條在電子支付稅(費)單列印前,需複審重新計徵稅費的,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向中國電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傳送新的稅費信息。
第十條海關業務系統提供三種稅單列印模式,各直屬海關根據自身業務狀況進行選擇:
非集中列印模式:現場海關列印稅單第1-6聯,第1聯蓋章後交企業,第6聯留存。稅單的2-5聯,由現場海關按約定手續交與銀行取單人員。
集中列印模式:現場海關先列印稅單第1、6聯,第1聯蓋章後交企業,第6聯留存。直屬海關指定部門每日按關區和繳款銀行集中列印前一日已列印並已完成實扣稅單的第2-5聯,由銀行按時到直屬海關財務部門辦理取單手續。
無紙化入庫模式:現場海關列印稅單第1、6聯,第1聯蓋章後交企業,第6聯留存。直屬海關使用電子“入庫傳票清單”實行“無紙化入庫”操作,不再列印稅單的第2-5聯。
第十一條直屬海關應與當地銀行分支機構協商制定關區內紙質稅單的交接管理辦法。海關應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已向銀行傳送過實扣指令並將已列印的紙質稅單憑證備妥。銀行應指派專門人員並按約定手續與海關交接稅單。
電子支付的費單仍按現有流程進行流轉。付款銀行應憑費收清單將有關款項劃轉海關費收帳戶。
第十二條海關應確保紙質稅(費)單與電子底帳數據的準確性和一致性。在稅(費)單與電子底帳數據出現差異時,現場海關應受理銀行的查詢,查找原因並及時解決問題,在必要時,重新開具稅(費)單,由銀行重新辦理取單手續,並將原稅(費)單予以作廢。
第十三條電子支付以稅(費)單為單位。對同一份報關單所發生的稅(費),企業可全部選擇電子支付,也可部分選擇電子支付。
第十四條電子支付的報關單進行修改時,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稅(費)單未列印的,可以修改報關單。若修改後稅(費)產生變化的,應重新計算稅(費),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傳送新的稅(費)信息及預扣撤銷指令。
(二)稅(費)單已列印未核注的,不能修改報關單。
(三)稅(費)單已列印已核注的,可以修改報關單:
1.報關單修改後稅費產生變化的,海關業務系統自動生成退補稅(費)信息。其中,補稅(費)單可以按電子支付的流程進行操作。退稅(費)單按櫃檯支付方式處理。
2.報關單修改為保證金的,海關業務系統生成保證金電子信息和退稅信息。其中,保證金可以按電子支付的流程進行操作。退稅單按櫃檯支付方式處理。
第十五條電子支付的報關單撤銷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稅(費)單未列印的,可以撤銷報關單,海關業務系統自動傳送預扣撤銷指令。
(二)稅(費)單已列印的,原則上不能撤銷報關單。確需撤銷報關單的,直屬海關應在稅(費)單核注後次日,在海關業務系統中對電子支付的稅(費)信息進行異常數據處理,再進行報關單撤銷操作。
第十六條企業對同一份稅(費)單採用了電子支付和櫃檯支付,造成重複支付的,在稅(費)單核注後,現場海關按退稅(費)的程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由於海關原因在網路傳輸過程中出現數據丟失情況下,海關技術部門應及時補發相關報文,包括電子稅(費)信息、預扣成功信息、預扣撤銷信息、實扣指令等。
第十八條直屬海關應設立相應的崗位,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參與情況進行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情況。
第十九條銀行應及時處理電子支付平台各項電子指令。正常情況下,銀行對每個工作日約定的日終對帳時間以前接收到的電子指令,應於當日日終對帳時間前處理完畢並反饋;於每個工作日日終對帳時間以後接收到的電子指令,視為下一個工作日的業務,並於下一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反饋。
在網路傳輸過程中出現數據丟失情況下,銀行應及時補發相關報文。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在申報當日向海關確定稅款的支付方式,並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遵守海關總署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海關、商業銀行、中國電子口岸和支付平台應向企業和有關各方提供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服務和技術支持。如遇異常情況,企業可直接通過網路或熱線電話向海關、銀行、中國電子口岸和支付平台提出協查要求,接到協查要求的部門應在保證企業正常通關的原則下及時解決。
第二十二條海關發現商業銀行、企業和支付平台在參與電子支付業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程式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