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副總監

海關副總監

關銜制度是我國繼軍銜、警銜後實行的第三種銜級制度。關銜是區分海關關員等級、表明海關關員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給予海關關員的榮譽。 2003 年 2 月 28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江澤民主席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五號頒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副總監
  • 性質:關銜等級
  • 等級:一等
  • 所屬:海關關員
關銜制度,關銜的授予,關銜的等級,

關銜制度

7 月 8 日國務院第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海關關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溫家寶總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百八十四號頒布實施;8月4 日海關總署正式下發《首次評定授予關銜辦法》。 9 月 12 日國務院隆重舉行授予關銜儀式,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等領導同志為海關總監、副總監和一、二級關務監督代表共 277 人頒發授銜命令證書。
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關銜標誌由橄欖葉環繞的海關關徽和五角星下襯五邊型的星花組成。

關銜的授予

(一)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一級關務監督、二級關務監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關銜的等級

關銜的等級設定為五等十三級,即:一等、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二等、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三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四等、關務 督辦 (一級、二級、三級);五等、關務員(一級、二級)。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一級關務監督、二級關務監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三級關務監督至三級關務督察,由海關總署署長批准授予;海關總署機關及海關總署派出機構的一級關務 督辦 以下的關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各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一級關務 督辦 以下的關銜由各直屬海關關長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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