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技術創新項目市場化評價實施細則

海淀區技術創新項目市場化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核心區自主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意見》(京海發〔2014〕10號),探索建立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發揮市場對技術研發方向、路線選擇、要素價格、創新資源配置的導向作用,提升專項資金投入產出的“量、質、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國家“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提出的推動科技項目標準化評價,並結合GJB2116-1994《工作分解結構》、GB/T22900-2009《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和GB/T19580-201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標準制定。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的市場化評價,在三年試行期內,僅適用於通過股權投資支持的技術創新項目的市場化評價。未來,適時推廣運用到其他技術創新項目、機構和人才的市場化評價工作中。
第四條本細則涉及的市場化評價支持資金從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五條本細則由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市場化評價機制
第六條技術創新項目市場化評價採用三方各自獨立評價、結果相互印證的機制。每個評價主體在評價實施中,均應按照公開統一的評價標準,提出相對獨立的評價報告,並對評價行為負有法律責任。三方評價結論均在網上公開。
(一)第一方評價。第一方評價主體為項目申報機構。項目申報機構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或經過專業培訓後,按照公開統一的評價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自評價,並提交自評價報告。
(二)第二方評價。第二方評價主體為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海淀園管委會在綜合研究第一方、第三方評價報告的基礎上,對於爭議較大的項目,進行再評價;對於爭議不大的項目,以第三方評價報告為準,但保留追責問效的權力。
(三)第三方評價。第三方評價主體為科技服務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經過職業培訓並取得職業培訓證書後,按照公開統一的評價標準,在第一方提交的自評價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第三方獨立評價,並提交第三方評價報告。
第七條所有評價主體在市場化評價過程中均採用統一的名詞術語、計量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報告模板。
第八條評價過程要公開透明,評價結果要按標準量化,同時接受網路監督、財務審計等。
第三章市場化評價流程
第九條申報機構將列入市場化評價範疇的技術創新項目通過核心區自主創新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申報管理平台(以下簡稱“申報管理平台”)進行申報。申報機構按照統一的計量標準及不同行業所對應的評級具體實施標準填報相關信息,完成申報和自評價過程。
第十條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對申報管理平台上申報的技術創新項目的自評價結果進行格式和數據審查。申報項目須通過格式和數據審查,才具備第三方評價的條件。
第十一條將通過審查的技術創新項目,分發到海淀園委託的具有第三方評價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接受第三方獨立評價,通過對數據評級的核准及分析,形成第三方評價報告,明確技術創新項目的評級。
凡擁有三名及以上取得第三方評價培訓證書的專業評價人員的核心區科技服務機構,均可在申報管理平台上申報成為第三方評價專業機構。經審查合格後,具備第三方評價資質。
第十二條海淀園管委會(區科委)對自評價結果和第三方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定所評價項目的最終評級,並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將獲得最終評級後的技術創新項目列入“海淀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可優先獲得核心區專項資金支持,優先向中關村、市科委、科技部等部門以及相關金融機構推薦。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加強行業自律,加快信用體系建設,確保申報機構、評價機構和人員的職業精神和專業水準。申報管理平台為項目申報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評價人員提供相關評價服務,並對評價報告的質量進行監管。重點針對項目申報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科技評價人員提供的第三方評價報告的“量質效”,建立事後跟蹤覆核制度,實行年度積分並排序。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依原有政策檔案尚在實施中的項目,按照原有辦法執行並進行監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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