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淀區人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5月15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最佳化人才服務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精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17〕38號)、《關於最佳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務保障人才發展的意見》(京建法〔2018〕13號)、《中共北京市海淀區委、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中關村科學城建設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海發〔2018〕1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加快推進中關村科學城的建設,將海淀區建設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全國科技創新中心核心區,解決人才周轉性住房需求,構建和諧宜居的新型城市形態,結合海淀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就職於支持中關村科學城建設、支撐海淀經濟社會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海淀區重點企業、新型研發機構、海淀區重點引進企業,支持中關村科學城創新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以及為海淀做出特別貢獻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務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在職人員。
第三條海淀區人才公租房分配工作在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原則,在海淀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房源中統籌調劑一定數量房源,會同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資格審核並制定配租方案,面向符合條件的人才配租,解決人才周轉性住房問題。
第四條人才公租房的分配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公正、統一管理,周轉使用、只租不售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條件及配租程式
第五條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通過所在單位申請人才公租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家庭夫妻雙方均符合申請條件的,由一方申請。申請家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所在單位在海淀區註冊並納稅,屬於高新技術企業、重點企業、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引進企業、支持中關村科學城創新的第三方服務機構以及為海淀做出特別貢獻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務性質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申請人須為所在單位的在職員工,並簽訂正式勞動契約;
(三)申請人申請當月前3個月在海淀區工作並連續繳納社保,海英人才及經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的特殊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申請人應具有大學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高級技師資格,所在單位認定的特需人才可依單位申請適當放寬條件;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離申請人工作單位距離超過15公里;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通過其他方式承租本市公租房或領取租房補貼。
第六條人才公租房原則上採取登記配租方式,配租程式如下:
(一)制定分配計畫。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分配計畫,適時啟動配租工作。
(二)意向登記。單位可通過人才公租房配租信息系統登記本單位需求並填報單位相關信息資料,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審核單位資質。
(三)編制配租方案。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根據申請單位的社會貢獻等情況提出配租建議。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申請單位需求、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的配租建議等編制配租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四)組織配租。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人所在單位發放人才公租房配租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確定本單位承租家庭名單,在單位內部公示5天且無異議的,將相關人員信息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五)審核簽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住房情況,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審核申請家庭繳納社保情況。符合本辦法申請條件的單位及家庭,由房屋產權單位組織辦理簽約入住手續。
第七條單位註冊地位於海淀區內,屬於海淀區重點引進的企事業單位、以及為海淀做出特別貢獻且具有公共管理服務性質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可由單位向區政府提出人才公租房需求申請。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區政府批示要求,結合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資格審核情況及配租房源情況制定配租方案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單位確定的申請家庭應符合第五條第(二)、(三)、(四)、(五)、(六)款所列明的申請條件,特需引進企業或特需人才可適當放寬條件,具體以區政府批示為準。
第八條人才公租房配租標準如下:
(一)以家庭為單位配租的,2人及以下家庭配租零居室或一居室,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居室或三居室。根據配租房源情況可適當調整。
(二)作為單身公寓使用的,每個居室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且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
第九條各產業園區自行籌集的人才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方案經區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租賃管理
第十條人才公租房租金考慮項目籌集、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產權單位(運營單位)與申請人所在單位及申請人簽訂人才公租房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申請人所在單位有續租意向的,應於租賃契約期滿前90日通過產權單位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研提意見,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在單位承擔以下職責:
(一)按時簽訂房屋租賃契約、辦理入住、繳納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加強對本單位承租家庭的管理,建立承租家庭動態檔案,受理承租家庭人口、住房等信息變更申請,受理承租家庭續租、退租申請,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三)強化對本單位承租家庭的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教育,與承租家庭簽訂安全責任書等材料,對本單位承租房源的使用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規使用房屋行為,定期報送本單位人才公租房管理情況。
(四)按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應承擔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條申請人所在單位納稅地遷出或不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的,單位須自發生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承租人離職、退休或承租家庭人口、住房發生變化的,承租人須自發生變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承租單位,承租單位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產權單位,由產權單位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進行資格覆核。資格覆核未通過的家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十五條承租人因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退出的人才公租房且處於租賃期限內的,可由承租人所在單位確定新的承租人並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辦理簽約入住手續,延續原租賃期限。
第十六條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對申請單位資質進行覆核。資格覆核未通過的單位及本單位承租家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退出人才公租房。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年會同區人力社保局對承租家庭資格進行覆核。資格覆核未通過的家庭,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退出人才公租房。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所在單位在申請、承租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解除契約並收回房源。視情節輕重,經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研究並報區政府審批通過後,可禁止該單位在5年內申請人才公租房:
(一)單位納稅地遷出或不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未在規定時限內告知的;
(二)單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騙取人才公租房的;
(三)承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公租房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人才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租賃契約約定,解除契約並收回房源:
(一)虛報、隱瞞,騙取人才公租房的;
(二)轉租、轉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的;
(三)承租期間,承租人在職情況、家庭人口、住房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且未按規定申報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公租房政策規定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人才公租房租金、管理等未盡事宜,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每年以專題報告形式向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本年度人才公租房工作實施情況。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海淀園管委會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園企業人才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海淀區社會單位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審核配租管理辦法(試行)》及《上地地區職住平衡周轉房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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