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是海運保險中的一種專門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承擔散裝桐油不論因何種原因造成的短少、滲漏、沾污和變質之責任。等到貨物運抵目的港岸上油庫,責任即告終止。如未卸載,則自海輪抵港起滿15天為止。
保險責任
根據中國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規定,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負責賠償:
(1)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短少、滲漏損失而超過本保險單規定的免賠率時(以每個油倉作為計算單位)。
(2)不論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險桐油的玷污或變質損壞。
(3)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桐油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桐油的保險額為限。
(4)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5)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除外責任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冷藏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主要是: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桐油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桐油的市價跌落或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和海洋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責任起訖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的責任起訖是按照“倉至倉”條款負責。其具體內容是:
(1)自被保險桐油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港的岸上油庫或盛裝容器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繼續有效,直至安全交至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庫時為止。但如桐油不及時卸離海輪或未交至岸上油庫,則最長保險期限以海輪到達目的港後15天為限。
(2)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桐油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港時,被保險桐油應在到達該港口15天內卸離海輪,在卸離海輪後滿15天責任終止,如在前述期限內貨物在該地出售,則在交貨時終止。
(3)被保險桐油如在上述15天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的規定終止。
特別約定
(1)被保險人在起運港必須取得下列檢驗保證書,如不按照執行,則保險公司不負責桐油品質上的損失。
①船上油倉在裝油前必須清潔並經在場的商品檢驗局代表檢驗出具合格的證書。
②桐油裝船後的容量或重量和溫度必須由商品檢驗局詳細檢驗並出具證書,裝船重量即作為本保險負責的裝運量。
③裝船桐油的品質還須由商品檢驗局抽樣化驗並出具合格證書,證明在裝運時確無玷污、變質或“培他”(桐油損失專門名詞)跡象。
(2)如遇必須卸貨的情況時,在卸貨前須進行品質鑑定並取得證書,對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駁、岸上油庫其他容器以及重新裝載桐油的船舶油輪均須申請當地合格檢驗人進行檢驗,並取得證書。
(3)被保險桐油在運抵本保險單所載目的港後,被保險人必須在卸貨前通知本保險單所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檢驗人進行檢驗。確定卸貨時油倉中的溫度、容量、重量或量尺,並應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驗師一次或數次抽樣化驗,出具確定當時品質狀況的證書。如到貨後由油駁駁運,則油駁在裝油前須經檢驗人檢驗出證。
賠款處理
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賠款的處理,根據桐油保險的特點,規定如下:
(1)如被保險桐油經檢驗和化驗證明已發生短少或損失時,必須同裝船時的檢驗和化驗報告相比較,估定損失數額。
(2)如根據化驗報告中的鑑定被保險桐油品質上有變異時,本保險按實際所需的提煉費用(包括提煉後的短量、貶值、運輸、人工、存倉、保險等各項費用)減去通常所需的提煉費用後差額賠付。
(3)一切檢驗和化驗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負擔,但為了決定賠款數額而支付的必要檢驗和化驗費用,可由保險人負擔。海洋運輸散裝桐油保險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