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海洋觀測資料管理,保障海洋觀測資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7年6月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國土資源部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7日
政策全文,徵求意見,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部令 第74號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
(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洋觀測資料管理,保障海洋觀測資料的安全和共享使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根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洋觀測資料的匯交、保管、公開、共享、使用服務和國際交換,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海洋觀測資料,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狀況為目的,對潮汐、鹽度、海溫、海浪、海冰、海嘯波等進行的觀察測量活動中獲取的資料以及對相關數據採集、傳輸、分析和評價活動中獲取的資料,包括海洋觀測站觀測資料、浮標觀測資料、船舶觀測資料等。
第三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觀測資料的管理。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海區派出機構)負責所轄海區海洋觀測資料的管理。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觀測資料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委託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全國海洋觀測資料的日常匯交、保管、質量控制和使用服務,承擔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有關海洋觀測資料管理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海區派出機構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同級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海區或者行政區域內海洋觀測資料的日常匯交、保管、質量控制和使用服務,承擔有關海洋觀測資料管理的技術支撐等工作。
第五條對在海洋觀測資料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海洋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匯交海洋觀測資料。
第七條海區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所轄海區或者行政區域內海洋觀測資料匯交單位名錄,明確需要匯交資料的單位以及匯交資料的範圍、內容、方式等,並予以公布。
第八條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對其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應當按照季度整理編制海洋觀測資料匯交目錄,並報送海區派出機構。
海區派出機構對其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以及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匯交目錄,應當按照季度整理編制海洋觀測資料匯交目錄,並報送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
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對其接收的海區派出機構報送的匯交目錄,應當按照年度編制海洋觀測資料匯交目錄,並予以公布。
第九條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將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通過數據傳輸網路實時傳輸至海區派出機構。
海區派出機構應當將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通過數據傳輸網路實時傳輸至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
有特殊要求不宜通過網路匯交的或者不具備網路匯交條件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派出機構應當在獲取資料後的三個月內報送。
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二十日前,將上季度的海洋觀測資料匯交至批准其開展海洋觀測活動的海洋主管部門,由該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本條規定程式進行匯交。
第十條接收海洋觀測資料的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經其委託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數據質量控制要求對匯交單位提交的海洋觀測資料進行核驗。
第十一條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將接收的海洋觀測資料,按照匯交資料的來源和內容,在完成質量控制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相關海區派出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反饋。
第十二條海洋觀測資料實行分級保管制度,永久保管。
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以及受其委託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本級海洋觀測資料的整理、保管和利用,建立海洋觀測資料資料庫和專門的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配置用於海洋觀測資料保存、防護、安全的專門設施。
第十三條國家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和維護海洋觀測資料公開服務平台,發布屬於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海洋觀測資料公開目錄範圍內的資料,供公眾用戶無償下載。
第十四條海洋觀測資料實行共享制度。
匯交單位以及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通過資料共享協定確定資料共享的範圍和方式。
各級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向用戶提供海洋觀測資料服務,應當遵守匯交單位在匯交資料時所附加的資料共享協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對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海洋觀測資料公開目錄範圍以外的資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第十六條需要申請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資料的用途、類別、範圍、數量。
申請使用涉密海洋觀測資料的,還應當提交本單位出具的有關保密措施和條件的材料。
第十七條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規範;
(二)資料使用目的、使用期限、資料的要素、範圍、精度和比例尺等內容是否客觀合理;
(三)申請資料是否涉密。
對申請使用長時間段、大範圍或者國家特定區域內的海洋觀測資料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海洋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對不予提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答覆,並說明不提供的理由。
對予以提供的,應當在查驗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交付,並明確所交付資料的密級和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申請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使用資料過程中,應當對資料的安全負責。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超越申請用途或者範圍使用海洋觀測資料,不得以轉讓、交換或者發布等任何形式自行傳播海洋觀測資料。
第二十條因下列事項需要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一)國家機關決策需要;
(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事業需要;
(三)從事海洋工作的機構、事業單位開展公益服務、非營利性科研工作需要;
(四)教育機構從事的非商業性活動需要。
第二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依法申請向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應當報經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主管部門批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資料的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資料的用途、類別、範圍、數量等。
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在作出答覆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軍事秘密的,還應當徵得有關軍事機關的同意。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時間內。
未經依法批准的,不得擅自將涉外涉密海洋觀測資料提供給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二十二條參與國際海洋觀測計畫,對海洋觀測資料進行國際交換,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組織實施,並定期發布海洋觀測資料國際交換目錄清單,提供數據共享服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其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海洋觀測資料的;
(二)改變海洋觀測資料用途的;
(三)擅自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的。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匯交海洋觀測資料的,或者未經批准向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或者成果的,依照《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沿海縣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海區派出機構或者經其委託的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對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申請進行查驗和答覆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提供或者不無償提供海洋觀測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國土資源部關於《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實施《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推進海洋觀測站點管理和海洋觀測資料管理的相關配套規章和程式標準,國土資源部起草了《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為提高規章立法質量,現將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同時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進行公布。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18日前,通過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是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是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郵編略),並在信封上註明“部門規章徵求意見”字樣。
三是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國土資源部
2016年12月19日
內容解讀
6月7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73號、74號部令,分別發布施行《海洋觀測站點管理辦法》和《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落實《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以保障國家基本海洋觀測活動的有序開展。
《海洋觀測資料管理辦法》明確了海洋觀測資料統一匯交制度和共享制度;細化了保管、公開措施,要求建立和維護海洋觀測資料公開服務平台,發布公開目錄範圍內的資料,供公眾無償下載;同時規定,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將涉外涉密海洋觀測資料提供給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