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監測規範第1部分:總則

《海洋監測規範 第1部分:總則》是適用於海洋監測的組織管理而制定的標準。

2007年10月18日,《海洋監測規範 第1部分: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8年5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監測規範第1部分:總則
  • 外文名:The specification for marine monitoring - Part 1:General rules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8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7年10月18日,《海洋監測規範 第1部分:總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08年5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1 範圍
GB17378的本部分規定了海洋環境質量基本要素調查監測的展開程式,包括計畫編制、海上調查實施、質量控制、調查裝備、資料整理和成果報告編寫等的基本方法。
本部分適用於海洋監測的組織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GB1737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部分。
GB17378.2 海洋監測規範 第2部分: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控制
GB17378.3 海洋監測規範 第3部分:樣品採集、貯存與運輸
GB17378.4 海洋監測規範 第4部分:海水分析
GB17378.5 海洋監測規範 第5部分:沉積物分析GB17378.6 海洋監測規範 第6部分:生物體分析
GB17378.7 海洋監測規範 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態調查和生物監測
HY/T058 海洋調查觀測監測檔案業務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
3 通則
3.1 海洋監測的任務
3.1.1 掌握主要污染物的入海量和海域質量狀況及中長期變化趨勢,判斷海洋環境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3.1.2 檢驗海洋環境保護政策與防治措施的區域性效果,反饋巨觀管理信息,評價防治措施的效果。
3.1.3 監控可能發生的主要環境與生態問題,為早期警報提供依據。
3.1.4 研究、驗證污染物輸移、擴散模式,預測新增污染源和二次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為制定環境管理和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3.1.5 有針對性地進行海洋權益監測,為邊界劃分、保護海洋資源、維護海洋健康提供資料。
3.1.6 開展海洋資源監測,為保護人類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和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實現永續利用服務。
3.2 海洋監測的分類
3.2.1 研究性監測
研究性監測是旨在弄清楚目標污染物的監測。通過監測弄清污染物從排放源排出至受體的遷移變化趨勢和規律。當監測資料表明存在環境問題時,應確定污染物對人體、生物和景觀生態的危害程度和性質。
3.2.2 監視性監測
監視性監測又稱例行監測,包括污染源控制排放監測和污染趨勢監測。在排污口和預定海域,進行定期定點測定污染物含量,為評定控制排放,評價環境狀況、變化趨勢以及環境改善所取得的進展情況提供科學依據。
3.2.3 海洋資源監測
海洋資源包括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資源。海洋資源監測包括生物、礦產、旅遊、港口交通、動力能源、鹽業和化學等的監測與調查。
3.2.4 海洋權益監測
海洋權益監測是指,為維護國家或地區的海洋權益,在多國或多方共同擁有的海域進行的以保護海洋生態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再生產為目的的海洋監測。
3.2.5 海洋監測
在設計好的時間和空間內,使用統一的、可比的採樣和監測手段,獲取海洋環境質量要素和陸源性入海物質資料。
海洋監測依介質分類,可分成水質監測、生物監測、沉積物監測和大氣監測;從監測要素來分,可分成常規項目監測、有機和無機污染物監測;從海區的地理區位來分,可分成近岸海域監測、近海海域監測和遠海海域監測等。
海洋監測包括海洋污染監測和海洋環境要素監測。海洋污染監測包括近岸海域污染監測、污染源監測、海洋傾廢區監測、海洋油污染監測、海洋其他監測等。海洋環境要素監測包括海洋水文氣象要素、生物要素、化學要素和地質要素的監測。
3.2.6 基線調查
對某設定海區的環境質量基本要素狀況的初始調查和為掌握其以後間隔較長時間的趨勢變化的重複調查。
3.2.7 常規監測
在基線調查基礎上,經最佳化選擇若干代表性測站和項目,進行以求得空間分布為主要目的,長期逐年相對固定時期的監測。
3.2.8 定點監測
在固定站點進行常年更短周期的觀測。其中包括在岸(島)邊設一固定採樣點,或在固定站附近小範圍海區布設若干採樣點兩種形式監測。
3.2.9 應急監測
在海上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泄放或赤潮等災害緊急事件時,組織反應快速的現場觀測,或在其附近固定站臨時增加的針對性監測。
3.2.10 專項調查
為某一專門需要的調查。如廢棄物傾倒區,資源開發,海岸工程環境評價等進行的調查。
3.3 海洋監測的原則
3.3.1 監測迫切性原則
無論是環境監測、資源監測,還是權益監測,都應遵照輕重緩急、因地制宜、整體設計、分步實施、滾動發展的原則。根據情況變化和海洋管理反饋的信息,隨時進行調整、修改和補充。把海洋管理、海洋開發利用和公益服務放在第一位,把兼顧海洋研究和資料積累需求放在第二位。
3.3.2 突出重點,控制一般原則
近岸和有爭議的海區是我國海洋監測的重點。在近岸區,應突出河口、重點海灣、大中城市和工業近岸海域,以及重要的海洋功能區和開發區的監測。在近海區,監測的重點是石油開發區、重要漁場、海洋傾廢區和主要的海上運輸線附近。在權益監測上,重點以海域劃界有爭議的海域為主。
3.3.3 多介質、多功能一體化原則
建立以水質監測為主體的控制性監測機制,以底質監測為主要內容的趨勢性監測機制,以生物監測為骨架的效應監測機制,和以危害國家海洋權益為主要對象的權益監測機制,從而形成兼顧多種需求多功能一體化的監測體系。
3.3.4 優先污染物監測原則
探明海洋污染物的分布、出現頻率及含量,確定新污染物名單,研究和發展優先監測污染物的監測方法,待方法成熟和條件許可時列為優先監測污染物。通常,監測因子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項目,可考慮優先監測。
3.4 監測計畫與效益分析
3.4.1 監測計畫的報批與執行
海洋監測計畫由任務技術負責人按計畫任務、上級指定或契約內容設計監測範圍、站位、項目、頻率、層次主持編制。計畫編制必須立足現實人員技術條件和物質保證,並應考慮下述內容:任務及依據;站點陣圖、表及參考水深;時間安排、航線順序和補給地點;監測和採樣項目、層次、數量、人員組織及分工、安全預防措施;經費預算、出海攜帶物品明細表等。
由任務執行單位,在監測前20d,呈文報監測主管部門,待計畫批准後,應遵照執行,如需變動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有關作業中的航行安全,在制定計畫時應充分考慮。計畫執行中,不應任意棄站,對遇惡劣天氣而未能作業的測站應補測。在應急監測中,技術負責人在現場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計畫進行修改和補充。在常規監測中,發現重要海洋現象或海損事件,技術負責人有權決定跟蹤探索,但應同時上報主管部門。
3.4.2 採樣和分析方法的選擇
應按照採樣規定的方法,切實採取防污染措施,按照規範的操作,結合當地當時的情況,通過實地調查,確定合適的採樣方法。
在海洋環境中,待測物處於微量或痕量水平,海水中含鹽量之高、組分之多、化合物形式複雜,勢必給海洋環境監測帶來困難。某些經典的分析方法因靈敏度而受到限制,海洋監測應使用高靈敏度的、統一的測定方法,使各海區獲得準確可比的監測數據。
3.4.3 效益分析 
監測計畫制定中,監測人員應根據所需測項,預算完成監測任務所需的費用。在不影響監測目的的情況下,應選擇更為專一、準確度和精密度好的分析方法。
3.5 海洋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犙犃/犙犆)
3.5.1 質量保證
海洋監測的質量保證是整個海洋監測過程的全面質量管理,它包含了為保證環境監測數據準確可靠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從現場調查、站位布設、樣品採集、貯存與運輸、實驗室樣品分析、數據處理、綜合評價全過程的質量保證。
3.5.2 質量控制
質量控制是為達到監測質量要求所採取的一切技術活動,是監測過程的控制方法,是質量保證的一部分。
3.5.3 準確度與精密度
準確度是指測量結果與客觀環境的接近程度;精密度是指測量結果具有良好的平行性、重複性和再現性。
3.5.4 完整性
完整性是指預期按計畫取得有系統的、周期性的或連續的(包括時間和空間)環境數據的特性。
3.5.5 代表性
代表性是指在有代表性的時間、地點,並根據確定的目的獲得的典型環境數據的特性。
3.5.6 可比性
可比性是指除採樣、監測等全過程可比外,還應包括通過標準物質和標準方法的準確度傳遞系統和追溯系統,來實現不同時間和不同地點(如國際間、區域間、行業間、實驗室間)數據的可比性和一致性。3.5.7 實驗室內質量控制
實驗室內質量控制又稱內部質量控制,是指分析人員對分析質量進行自我控制和內部質控人員實施質量控制技術管理的過程。內部質量控制包括方法空白試驗、現場空白試驗、校準曲線核查、儀器設備定期校驗、平行樣分析、加標樣分析、密碼樣分析、利用質控圖校核等。內部質量控制是按照一定的質量控制程式進行分析工作,以控制測試誤差,發現異常現象,針對問題查找原因,並作出相應的校正和改進。
3.5.8 實驗室間質量控制
實驗室間質量控制也叫外部質量控制,是指由外部有工作經驗和技術水平的第三方或技術組織,對各實驗室及分析人員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質量考查的過程。對分析測試系統的評價,一般由評價單位發密碼標準樣品,考核各實驗室的分析測試能力,檢查實驗室間數據的可比性。也可在現場對某一待測項目,從採樣方法到報出數據進行全過程考核。
4 監測內容
4.1 海洋環境質量監測要素
海洋環境質量監測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海洋水文氣象基本參數;
———水中重要理化參數、營養鹽類,有害有毒物質;
———沉積物中有關理化參數和有害有毒物質;
———生物體中有關生物學參數和生物殘留物及生態學參數;
———大氣理化參數;
———放射性核素。
4.2 項目選定原則
除水文氣象項目必測外,其他項目的選定原則包括:
———基線調查應是多介質且項目要儘量取全;
———常規監測應選基線調查中得出的對監測海域環境質量敏感的項目;
———定點監測項目為海水的pH、渾濁度、溶解氧,化學需氧量、營養鹽類等;沉積物的粒度、有機質、氧化還原電位等;浮游生物的體長、重量、年齡、性腺成熟度等;
———應急監測和專項調查酌情自定。
5 監測站位布設原則
5.1 站位布設基本要求
5.1.1 依據任務目的確定監測範圍,以最少數量測站,所獲取的數據能滿足監測目的需要。
5.1.2 基線調查站位密,常規監測站位疏;近岸密,遠岸疏;發達地區密,原始海岸疏。
5.1.3 儘可能沿用歷史測站,適當利用海洋斷面調查測站,照顧測站分布的均勻性和與岸邊固定站銜接。
5.2 各類水域測站布設原則
5.2.1 海域:在海洋水團、水系鋒面,重要漁場、養殖場,主要航線,重點風景旅遊區、自然保護區、廢棄物傾倒區以及環境敏感區設立測站或增加測站密度。
5.2.2 海灣:在河流入匯處,海灣中部及灣海交匯處,同時參照灣內環境特徵及受地形影響的局部環流狀況設立測站。
5.2.3 河口:在河流左右側地理端點連線以上,河口城鎮主要排污口以下,並減少潮流影響處。如建有閘壩,應設在閘上游;河口處有支流入匯應設在入匯處下游。
6 監測頻率及周期
6.1 基線調查頻率
基線調查初始一次,趨勢性調查每五年一次。
6.2 常規監測頻率
6.2.1 水質監測每年二次。在豐水期、枯水期進行。
6.2.2 沉積物監測每年或每兩年一次。
6.2.3 生物質量監測每年一次或二次(在生物成熟期進行)。
6.2.4 氣象除到站觀測外,航行時每日02、08、14、20時進行定時觀測。
6.3 定點監測
6.3.1 按單點觀測方式,每1h~3h採樣1次,連續採樣25h。
6.3.2 按大面觀測方式,每月不少於一次。
6.3.3 海上發生海損、赤潮等事件時,有關聯的定點站應酌情或按上級指令要求增加觀測次數。
6.4 應急監測和專項調查
根據監測和調查目的,由項目負責人設計。
7 海上監測一般規定
7.1 規章制度
應建立值班、交接班、崗位責任、安全保密、儀器設備檢查保養、資料校核保管等各項制度。
7.2 時間標準
近海監測一律用北京標準時間,全年不變。每天校對時間一次,記時誤差不應超過設計允許範圍。遠洋監測或國際聯合監測,必要時應採用世界標準時,但需在資料載體上註明。注意校對計時器,計時誤差不應超過設計允許範圍。
7.3 定位要求海洋監測的定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海洋環境基本要素監測的導航定位設備一般為全球定位系統(GPS)或差分全球定位系統
(DGPS);
———定位設備應按規定定期進行校準和性能測試,標定其系統參數;
———GPS或DGPS的安裝、操作應按其使用說明書進行;
———在海上調查開始前,由導航定位人員將設計好的監測線和測點畫在導航定點陣圖上或輸入導航定位系統;
———航海部門人員應在航海日誌中準確記錄與海洋監測有關的時間、站號、站位、航向、航速、水深等信息,並及時向監測人員提供航行參數和測線、測點的編號;
———在河口及有陸標的近岸海域,水、沉積物及生物監測的站點的定位誤差不應超過50m;其他海域站點定位誤差不應超過100m;
———河口區斷面位置,用地名、河(江)名及當地明顯目標特徵距離表示;
———潮間帶生物生態監測,斷面間距誤差不應超過兩斷面距離的1%;斷面上各測點間距不應超過斷面長度0.5%;
———專項監測調查,定位精度按特定要求自行規定;
———實際站位應儘量與標定站位相符,兩者相差,近岸不應超過100m,近海不應超過200m。
7.4 監測用標準物質監測用標準物質應滿足以下要求:
———使用具有定級證書的有證標準物質;
———標準物質應標明批號,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沒有標準物質產品的項目,應經專門人員、以專用儀器、實驗室、用具有出廠檢驗合格證且在使用有效期內的化學基準試劑配置,並進行互校或比對。
7.5 船上實驗室
船上實驗室應滿足如下要求:
———實驗室應安排在方便工作、安全操作的地方;
———應配有滿足監測要求的水、電、照明、排風、消防設施和設備;
———實驗室內的溫度、濕度、空間大小、採光等環境應符合有關規定;
———實驗室應避免受外界或內部的污染以及機械、噪聲、熱、光及電磁等干擾;
———樣品、試劑按規定包裝、存放,分類擺放有序,標識清楚、安放牢固,防止混淆、丟失、遺漏、變質及交叉污染;
———劇毒、貴重、易燃、易爆物品應以特定程式管理、特殊設施存放;
———建立儀器設備管理制度,嚴格對儀器設備交接班檢查和定期通電檢查、維護;
———進出實驗室或交接班應認真檢查水、電、熱供應設施是否處於正常開關狀態;
———建立三廢處理制度,正確收集、處理、排放廢物、廢水、廢氣和過期試劑;
———保持實驗室(觀測場及作業場)潔淨、整齊、有序。
7.6 樣品和資料保管
樣品取得後,應立即進行預處理和分裝,樣品登記表和資料載體以及初步計算的結果,均應標註清楚。樣品和資料應隨時包裝、整理,專人負責保管,發生危急事故時,須全力搶救。
8 海洋監測質量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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