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指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海康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契約”。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附加契約依您的申請,附加於您與我們訂立的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上,並經我們審核同意,在保險單或批註中列明後生效。本附加契約未約定的事項,以主契約為準;若主契約與本附加契約的條款內容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1.2投保範圍
本附加契約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七天至六十周歲。
1.3契約成立與生效
若您於投保主契約時投保本附加契約,則主契約的契約成立日與生效日分別為本附加契約的契約成立日與生效日,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若您於主契約有效期內申請附加本附加契約,我們同意承保,則本附加契約成立,契約成立日期在批註上載明。您繳付應繳的保險費且我們同意承保後,則本附加契約自批註上所載的生效日的零時起生效。
1.4契約終止
本附加契約因以下事項而終止效力:
1.主契約終止、中止、保險費繳清或變更為減額繳清時;
2.本附加契約因意外身故、殘疾或意外燒傷給付累計達到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時;
3.您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向我們申請解除契約;
4.保險期間屆滿時,我們不接受本附加契約續保;
5.主契約豁免保險費但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不在豁免範圍內;
6.本附加契約因其它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險金額
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於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或批註上載明。若該金額經本附加契約其它條款修正而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2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本附加契約生效日的零時起到本附加契約滿期日的零時止。
2.3續保
被保險人六十五周歲之前,本附加契約可續保。
您可於本附加契約每個保險期間屆滿後六十日前,向我們繳付續保保險費以申請續保。經我們核准並已收取該保險費後,本附加契約保險期間自上一保險期間屆滿日起延續一年。
續保保險費應以續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和年齡為基礎,按當時我們核定的費率計算。
2.4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且本附加契約各項保險金給付的累計金額以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2.4.1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身故者,我們按事故發生時的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2.4.2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致成《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我們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予被保險人,其金額按該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事故發生時的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計算。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給付表一》內所列二項或二項以上殘疾程度時,我們將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金額之總數以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同一肢,而殘疾項目不同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若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在同一肢,而殘疾項目不同時,以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給付為準:若後次殘疾項目所屬的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若已給付的殘疾項目所屬的等級較嚴重,則我們不再給付後次的殘疾保險金。
2.4.3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遇本附加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導致意外情形之一者:1、身體深II度燒傷面積大於全身體表皮膚面積20%;2、III度燒傷面積大於全身體表皮膚面積10%;3、頭部III度燒傷面積大於全身體表皮膚面積2%的,我們按事故發生時本附加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的25%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2.5責任免除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意外身故、意外殘疾或意外燒傷,我們不承擔給付相應保險金的責任:
1.您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致的傷害;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或其它醫療導致的傷害;
9.細菌、病毒或其它病原體感染(但因意外傷害致有傷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被保險人置身於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
11.被保險人進行潛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賽馬、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練習、駕駛卡丁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情況的,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為《給付表一》內所列的第一級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我們將向您退還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時的未滿期淨保險費。但因您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將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退還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時的未滿期淨保險費;因您故意行為導致被保險人殘疾為《給付表一》內所列的第一級時,我們將向被保險人退還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時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發生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請按照下列要求申請相應保險金:
3.3.1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還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3.3.2意外殘疾或意外燒傷保險金申請
若被保險人意外殘疾或意外燒傷,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原件: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司法鑑定機構所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鑑定報告書;
4.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上述3.3.1至3.3.2中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解除契約
4.1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您於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解除契約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您的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契約解除時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您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5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5.1職業變更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您或被保險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我們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時,我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就其差額按日數比率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我們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我們自接到通知後,自職業變更之日起,就其差額按日數比率增收未滿期淨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我們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我們於接到通知後有權解除本附加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我們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未依本條第一款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我們按其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在我們拒保範圍內者,我們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按解除契約處理。
5.2司法鑑定
若被保險人殘疾,我們有權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對保險事故進行鑑定。
6釋義
6.1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
6.2周歲
指按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6.3法定身份證明
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製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檔案等,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6.4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6.5深II度燒傷
傷及皮膚表皮,甚至真皮淺層或深層,有水泡或皮下積液,水腫明顯,疼痛劇烈,痊癒後需遺留斑痕。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臨床鑑定標準《三度四分法》及《新九分法》的評定為準。
6.6III度燒傷
皮膚(表皮、皮下組織)全層的損傷,累及肌肉、骨骼,軟組織壞死、結痂、最後脫落。燒傷的程度及燒傷面積的計算均以臨床鑑定標準《三度四分法》及《新九分法》的評定為準。
6.7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6.8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6.9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10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6.11潛水
是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6.12攀岩運動
是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6.13探險活動
是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6.14特技
是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活動。
6.15未滿期淨保險費
其計算公式為最近所支付的期繳保險費*(1-該保險費所保障的已經過天數/該保險費所保障的期間天數)*(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給付表一)
等級項目殘疾程度最高給付比例
第一級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者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2)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100%
第二級九
十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75%
第三級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9)50%
第四級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縮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30%
第五級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兩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者(注11)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者(注12)20%
第六級三十
三一
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15%
第七級三三
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10%
註: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我們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2.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5.上肢三大關節是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是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6.手指缺失是指近側指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7.手指機能的喪失是指自遠側指間關節切斷,或自近側指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9.聽覺機能的喪失是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分貝。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
10.語言機能的喪失是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間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11.兩眼眼瞼顯著缺損是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12.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是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所謂“永久完全喪失”是指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的情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