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中心章程
(2009年5月17日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海峽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中心。
第二條性質:海峽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中心是組織、指導、服務、推動海峽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的專門機構,掛靠福建省教育廳,立足福建、面向全國,聯合兩岸職業院校、研究機構、社團及台資企業,藉助大陸職業教育界及福建省高等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力量開展工作。
第三條宗旨:通過開展對兩岸職業教育的研究,增進雙方的相互了解,推動兩岸職業教育的交流與合作,達到互惠互利、共享共贏的目的,在政策措施上探討先行先試的方法,努力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服務,為促進兩岸人民的交流與合作做貢獻。
第二章目標與任務
第四條工作目標:通過構建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平台,聚集大陸和台灣職業教育界院校長和優秀人才,在共同致力於兩岸職業教育研究的基礎上,推動兩岸職業教育合作交流,努力在兩岸職業教育研究、教育教學雙向交流、學歷文憑互認和合作辦學等方面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的新領域、新模式,使其成為兩岸教育交流的試驗區、聯合培養高素質套用型人才與高技能人才的試驗區和產學合作的試驗區。
第五條工作任務:中心承擔兩岸職業教育研究、推動職業教育交流和開展合作辦學的三大任務。福建省教育廳積極參與和推動此項工作,教育部將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一)開展兩岸職業教育研究。研究兩岸職業教育的現狀、歷史、成功的辦學經驗;比較和研究兩岸職業教育的政策、法規和辦學模式;借鑑台灣職業教育發展的經驗,研討探索加快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模式和新路子;為制訂推動兩岸職業教育交流合作的政策法規、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提供研究成果支撐和理論依據。研究任務主要由兩岸教育研究機構、從事職業教育工作的社會團體及職業院校的院校長共同參與,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兩岸職業教育研究學術活動以及人員互訪、資料交換等活動,開展研究。
(二)推動兩岸職業教育雙向交流。建立與台灣職業院校、台灣企業和在大陸企業的聯絡機制,組織、策劃和對接兩岸職業教育合作交流項目,預測和評估兩岸職業院校之間擬開展的合作項目的規模、經費和效益,具體組織、協調與實施兩岸職業教育交流項目,著力推進和實施人員交流,師資培訓,引進課程和教材,選派學生赴台學習和進入台灣企業參加實訓,推動台灣方面承認大陸職業院校的學分和學歷。
(三)推動兩岸職業教育合作辦學。引進台灣職業教育成功的辦學模式和辦學理念,借鑑和引進“產、學、研”相結合的職業教育辦學模式,探索建立產學結合、校企合作的辦學新模式;積極推進台灣院校、台企與大陸職業院校聯辦二級學院或專業,兩岸職業院校聯合培養大陸台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急需的人才;拓展對台教育交流模式,把學歷教育延伸到實施繼續教育與終身教育。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六條中心設立顧問若干名。顧問由中國高等教育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中國高等職業教育研究會、全國高職高專校長聯席會議、福建省人大、福建省政府、福建省政協等有關領導,以及台灣知名人士擔任。
第七條中心設立指導委員會,作為中心的指導諮詢機構。指導委員會負責提供諮詢指導,根據形勢及實際需要向中心提出工作思路等。指導委員會的名譽主任由教育部職業技術教育中心研究所的領導擔任,設立大陸和台灣方面的主任各1名。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兩岸職教界代表為主體,同時聘請上海、江蘇、浙江和廣東等台資企業較密集的省市教育廳分管職業教育的副廳長以及海峽兩岸職業教育的知名專家和職業院校負責人組成。指導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要時經主任提議也可以召集工作會議。
第八條中心設立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為法人代表,中心人員實行聘任制。中心實行主任辦公會議制度,主任辦公會議是中心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中心的年度工作方案,審議中心的工作項目,負責中心重大事項的研究和決策。主任辦公會議成員若干名,由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福建省教育廳港澳台辦、高等教育處、職業與成人教育處、發展規劃處、人事處、財務處等相關處室的領導,中心各辦事部門負責人以及職業院校長代表等組成。主任辦公會議成員的增加、減少或更換需經主任辦公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主任辦公會議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主任辦公會議由中心主任按實際需要召集舉行。
第九條中心下設研究部、交流部、合作辦學部、企業聯絡部和辦公室。研究部具體負責重大研究課題的立項、組織實施及管理等工作,聘請海峽兩岸知名專家擔任研究員,策劃和組織學術論壇活動;交流部具體負責兩岸職業教育師資、學生等方面交流項目的聯絡協調和組織實施;合作辦學部具體負責兩岸職業教育合作辦學項目的聯絡協調和組織實施;企業聯絡部具體負責企業參與兩岸職業教育交流與合作的聯絡協調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協調等工作。
第四章運行機制
第十條中心根據兩岸形勢發展與教育交流合作的需求,建立健全以項目帶動的工作機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遴選一批具有示範性、輻射性的重大工作項目,制定和實施具體方案,抓好工作項目落實的檢查督促和總結推廣工作,不斷提高工作實效,不斷深化海峽兩岸職業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中心制訂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遴選工作項目,並提請指導委員會諮詢論證;相關辦事部門制定工作項目方案,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後負責具體實施,並抓好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和總結推廣等工作。
第十二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持中心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代表中心對外簽訂有關協定;擬訂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提請聘任或解聘各辦事機構的負責人;行使中心業務範圍內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十三條中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性撥款和專項經費等,中心的經費必須用於中心日常辦公和工作項目的開支,其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十四條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指導委員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十五條中心終止議案須經指導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中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十七條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兩岸職業教育交流與合作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表決後報主管部門備案生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其他未盡事宜由中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