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海安縣委、海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委〔2010〕38號),設立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安縣民政局
- 屬性:政府機構
- 地區:海安縣
- 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將組織、指導扶貧濟困工作職責劃給縣委農村工作辦公室。
(三) 新增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職責。
(四) 新增促進社會工作發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職責。
(五) 新增組織、指導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職責。
(六)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動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縣社團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社團和縣內跨行政區域社團的登記、管理、監督;研究提出我縣社團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社團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擬訂我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我縣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承擔追認革命烈士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殘等級的評定、調整;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含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義務兵優待金的管理髮放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供站工作;協調開展軍地兩用人才培訓工作。
(六)負責抗災救災工作,調查核查上報災情,研究提出抗災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縣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
(七)負責城鄉社會救濟,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城鎮農村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濟救助工作,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和五保供養工作,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和慈善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鎮居民委員會建設;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
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動社區建設。
(九)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我縣村、鄉鎮行政區域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
(十)貫徹地名管理法規,制定本縣地名管理規劃和計畫;承辦本縣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
(十一)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批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指導、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中介機構的審核申報工作;協助兒童收養、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三)推行擯葬改革,指導擯葬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會同縣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範圍,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7個內設科室,均為正股級建制:
(一)辦公室(掛“黨委辦公室”、“監察審計室”牌子)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和後勤服務工作;組織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民政法規宣傳教育、民政行政複議、民政應訴及行政處罰條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局黨委的日常事務工作,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政治思想工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老幹部工作,群團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人員的調配、考核、獎懲、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或督查人民來信、來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監察審計工作。
(二)優撫科(掛“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安置科”牌子)
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貫徹執行撫恤優待法規,擬定本縣撫恤優待規定,調整標準,完善優撫制度;負責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管理髮放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管理工作;負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縣人民政府軍事運輸供應站的建設、維修和服務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科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救災救濟的政策法規,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查災、核災、報災,掌握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配合做好國內外對縣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管理、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負責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無固定收入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建國前老黨員以及其他特殊對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配合做好慈善工作;承辦三峽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研究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規劃設定,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申報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監督、協調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及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執行有關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及流浪救助、乞討人員收容遣送的政策規定;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協調縣際、鎮(區)間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掛“區劃地名科”、“行政服務科”牌子)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推廣村民自治活動,組織實施上級部門關於基層政權、村委會、居委會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我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團和跨行政區域的社團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研究提出我縣社團會費的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的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民辦非企業有關收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我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協調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各業務主管部門的關係。
制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動社區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職業範圍,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研究本縣行政區劃布局,承辦鎮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村行政界線變更的審批及鎮行政界線變更的討論上報工作;配合省市搞好縣際界線勘定,調查處理邊界爭議;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本縣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方標誌牌的設定與管理;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
扎口負責行政許可服務工作。
(六)老齡工作科
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組織宣傳老齡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老齡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和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指導和推動養老保障和為老年人服務工作;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鎮的落實情況;負責與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指導老齡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財務科
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編制並執行民政部門預算;負責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負責物資管理,本系統的統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經營服務活動;管理直屬單位的固定資產,制定並監督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建財務工作;參與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基層管理工作。
另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縣政府工作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的通知》(海辦發〔2010〕84號),設定紀檢組,作為縣紀委的派駐機構,相關事項按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長(正主任)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