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行為,是指海商法主體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的海上運輸、海上保險、貿易、船舶修理、貨物裝卸、船上僱傭等營業活動的總稱。海商行為與海商事件是引起海商法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基本法律事實。海商法規則源自古代地中海羅馬法時期,中世紀在歐洲形成海事習慣,17世紀後英法等國始制定成文海事法。
1807年《法國商法典》率先將海商法列為商法之一編並首先確定了海商行為概念,根據該法第633條的列舉,海商行為包括船舶製造、船舶買賣、船舶抵押、海上運輸、海上保險、船上僱傭等多種。此後多數歐陸國家的民商法均將海商法作為商法的基本內容;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海商行為為絕對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