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機場口岸管理暫行規定是1988年9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規定。本規定目前有十四條基本內容。
2002年,《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廢止的公告》(瓊府〔2002〕9號)發布,其中決定廢止:《海口機場口岸管理暫行規定》(1988年9月23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機場口岸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9-23
- 生效日期:1988-10-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有關信息,基本內容,
有關信息
【】83002
【發布文號】
【】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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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海口機場口岸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9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海口機場是我省對外開放的航空口岸。擔負著接待大量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國內外各界人士入出境的繁重任務,口岸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我省以至國家的聲譽。為切實加強對海口機場口岸的統一領導和綜合管理,進一步密切各單位之間的協作,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內容
一、
口岸各檢查檢驗單位以及其他有關的服務、供應部門應當根據預報的飛機動態安排本單位的工作。各單位工作人員應當根據確報,在入境飛機到達前二十分鐘,出境飛機起飛前一個半小時進入崗位。在出境飛機起飛或者入境飛機旅客離開機場之後,各單位工作人員始準撤離崗位。
二、
由民航海口站負責向聯檢單位及有關部門及時通報入出境飛機的計畫。內容包括:航空公司代號、航班號、機型或機號、任務性質、始發站、目的站、抵離海口時刻等。執行中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報有關單位,並報告省口岸管理委員會。臨時加班應當提前五天通報。如因飛機誤點,包機單位應當免費提供誤餐給現場的聯檢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
由民航部門會同有關檢查檢驗單位製作錄音帶提供海口至香港、海口至曼谷、海口至新加坡等包機航班,要求班機在每次入境前由機組服務人員向旅客宣傳我國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邊防、海關的有關規定,並協助旅客在飛機上填寫好健康申明卡、入境登記卡和海關申報單,以加快旅客下機後辦理驗放手續的速度。聯檢單位應當將足夠的單卡交給民航有關部門。
四、
對入境飛機的聯檢工作應當儘量簡化手續,加快驗放速度。聯檢人員和民航值班人員(各單位一人)要在抵港飛機客艙門口收取機組人員遞交的有關單卡。未經衛生檢疫,旅客與機組人員不得下機。旅客下機後,聯檢人員(一般邊防二人、海關二人、衛生檢疫二人、動植物檢疫一人)登機清艙查驗,時間一般不超過五分鐘。在聯檢期間,除油機內開啟貨艙門的人員和食品公司交接人員、機修人員同時登機之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登機。
五、
民航部門應當加快入境旅客託運行李的卸運速度,做到旅客下機後能在二十分鐘內取到行李。
六、
在聯檢廳隔離區內(包括飛機上)揀拾的行李、物品,應當交給民航部門負責登記、保管,由民航部門交給有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七、
旅客攜帶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由動植物檢疫人員實施檢疫。海關在檢查入境旅客行李、物品時,發現有動物、植物及其產品應當及時通知動植物檢疫部門進行檢疫。貿易性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由民航貨運部門通知貨主憑提貨單和其他有關單證向動植物檢疫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海關方可放行。在海關監管下逾期不報關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民航貨運部門應當負責與海關取得聯繫後,通知動植物檢疫部門及時作出檢疫處理;對裝載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的專機艙,需要檢疫處理的,由動植物檢疫部門負責。
不經民航倉庫,從客機坪直接取走的入境貿易性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由動植物檢疫部門在客機坪監督管理。飛機上清除的垃圾,一般由動植物檢疫部門在垃圾場負責監督處理;如發現人類傳染病時,其垃圾、糞便由衛生檢疫和動植物檢疫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處理。
八、
聯檢人員對出境飛機的清艙查驗工作,客艙在飛機起飛前二十分至二十五分鐘之內進行,貨艙在飛機到位後進行。清艙查驗後,即可上客和裝貨。上客和裝貨時間由民航部門決定。
清艙查驗後,除本機旅客和機組人員、機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登機。遇有特殊情況必須登機者,需經邊防部門同意。
上客和裝貨完畢,經聯檢單位認可,並由邊防檢查站通知民航部門後,飛機方可起飛。
九、
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裝卸,由海關負責監管。貨物、物品裝卸完畢後民航貨運部門或者機組人員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
商檢部門對進出口商品的查驗和鑑定工作,在民航倉庫內進行。對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的進口商品,商檢機構接受報驗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驗放。
民航貨運部門或機組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做好裝機、卸機時的現場記錄,供商檢、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查詢。裝卸中發現包裝破損、貨差時,民航貨運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海關、商檢部門赴現場進行查驗和鑑定,以便分清發貨人與承運人或者裝卸部門的責任。凡無記錄可查的包裝破損、貨損、貨差,由民航貨運部門負責。
十、
旅遊部門(包括港澳旅遊公司)需要開展包機業務時,必須先向省口岸管理委員會報告,省口岸管理委員會根據口岸的通過能力並徵求聯檢單位的意見給予批准後,旅遊部門才能同民航簽訂包機契約。否則,聯檢單位不予承擔檢查檢驗任務。凡增加航班(除正式航班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參加口岸聯檢加班的工作人員適當補貼。
十一、
口岸各單位工作人員進入機場口岸執行任務時,必須穿戴國家規定的制服,佩帶臂章、胸章;其他人員必須憑統一規定的證件,衣著整齊。否則不準進行聯檢廳、停機坪、客機坪等控制區。
迎送人員一般不得進入隔離區。
對副部長級以上高級官員率領的外國官方代表團以及其他身份較高的外賓,迎送人員可以進入隔離區,但人數要從嚴掌握。除迎接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不得超過五人。迎關人員進入隔離區,憑省口岸管理委員會發給的隔離區通行證,由機場貴賓接待室派專人引導,從專門通道進入隔離區。進入隔離區的人員一律接受安全檢查。
十二、
口岸各單位在聯檢廳設定的標誌,由省口岸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旅客使用的椅子等由民航部門購置管理。聯檢廳內的用水、用電、電話由民航部門負責提供。
十三、
口岸各單位在對外工作中,講究文明禮貌,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奉公守法,積極做好各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團結協作、統一對外。
十四、
本規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