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擬定本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全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與發展。
(三)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指導協調扶貧開發和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四)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涉農資金安排的建議;配合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全市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主要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制定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農藥、獸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工商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飼料、飼料添加劑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八)負責全市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林業局、海洋和漁業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市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全市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組織本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的發展。
(十二)會同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省外、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參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就業工作,協助人事部門依法實施農業人才專業技術資格管理。
(十四)管理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五)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上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六)指導各區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內設市畜牧獸醫局1個副處級機構、7個正科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
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
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
信訪、
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組織人事和政策法規處(機關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隊伍建設、老幹部服務和黨群、機關工會工作;負責紀檢和監察工作;協助人事部門做好系統內的專業技術資格(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研究提出農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負責擬定本市有關農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重大處罰案件的聽證等工作。
(三)鄉鎮企業管理處(農村經營管理處)
擬定本市有關鄉鎮企業、農村經濟、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以及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統計、匯總、分析農村經濟、鄉鎮企業發展的基本情況;參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業綜合改革和社會事業發展;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的各項工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有關培訓及農民創業工作。
(四)種植業管理處(農村能源管理辦公室)
擬定種植業、農村能源和農業機械化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負責耕地質量管理、發展節水農業和設施農業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能源項目建設和管理、沼氣新技術推廣套用;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組織實施農作物遺傳資源保護;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導植物檢疫及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套用、農業機械化技術培訓、農業機械作業安全監理和維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質量安全監管和市場信息處
擬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業生產標準化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調農業行業安全生產;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承擔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收集、分析、預測和發布市場信息,指導農產品經濟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組織各類農產品交易會;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市畜牧獸醫局
負責全市畜牧業、飼料業、獸醫行業管理和動物防疫檢疫管理工作。
(六)畜牧業處(飼料工作辦公室)
擬定畜牧業及飼料、獸藥行業發展的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飼料、獸藥行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負責畜牧業統計和生產動態監測工作;負責全市飼料、獸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畜禽品種、畜產和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畜牧行業新品種、新技術培訓和套用;擬定畜禽飼養、品種改良和運輸方面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種畜禽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協調落實飼料、獸藥行業有關政策性扶持資金。
(七)獸醫處(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編制全市獸醫行業及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提出全市動物疫病防治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基礎體系、防疫屏障體系等重大體系建設;承擔動物防疫、檢疫、醫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動物防疫、檢疫,監測疫情並組織撲滅;承擔獸醫、執業獸醫管理的工作;承辦本市和進出境動物檢疫的有關事宜。承擔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和市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的日常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根據2008年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規定,取消“天然橡膠原產品一年期臨時收購許可”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根據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下放第一批行政權項的決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將“農村土地承包和經營權證的備案、登記、審核、發證”的管理權項下放給各區政府。
(三)增加的職責
根據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行政管理事項的決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規定,增加“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牌照核發和證件專用章製作”、“農業機械年檢”、“拖拉機駕駛員證、行駛證的核發及證件專用章製作”、“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等4項審批權項。
(四)劃入的職責
將原由市民政局履行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革命老區建設”、“聯繫市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的職責劃入本局。
(五)加強的職責
1. 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2. 加強休閒農業發展的規劃和指導,促進農民增收。
人員編制
(一)人員編制
核定市農業局行政編制為31名,機關工勤人員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事業編制4名。其中:部門領導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任畜牧獸醫局局長),辦公室6名(含工勤人員4名),組織人事和政策法規處、鄉鎮企業管理處、種植業管理處、質量安全監管和市場信息處各4名,市畜牧獸醫局9名(副局長1名,畜牧業處、獸醫處各4名)。
(二)領導職數
部門領導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畜牧獸醫局局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6名,其中:辦公室2名,組織人事和政策法規處3名,鄉鎮企業管理處、種植業管理處、質量安全監管和市場信息處各2名,畜牧獸醫局5名(副局長1名,畜牧業處、獸醫處各2名)。
非領導職數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核定。
其他事項
(一)畜禽屠宰活動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分工:市農業局協助;市商務局牽頭。
(二)負責管理海口市扶貧工作辦公室。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