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煤氣開發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海口市煤氣開發費徵收和使用辦法》是海口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1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煤氣開發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 發布單位:83005
  • 發布日期:1992年11月13日
  •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1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11-13
【生效日期】1992-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煤氣開發費徵收和使用辦法
(1992年11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合理籌集城市煤氣開發費,發展城市管道煤氣事業,本著人民城市人民建的精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徵收城市煤氣開發費(以下簡稱煤氣費)的地域範圍(即管道氣化規劃區域),包括市中心區、海甸、白沙、振東、博愛南、和平南、白龍、長堤、新華、濱海、海府路等街道辦事處管轄的範圍以及農墾局住宅區、秀英區以及金融開發區、海甸島東部開發區、美舍河開發區、永萬工業開發區、金盤工業開發區、濱涯湖等開發區。
第三條徵收煤氣費的對象包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徵收煤氣費範圍的居民、公共建築產權人及經批准用氣的工業用戶。
第四條煤氣費屬一次性有償使用公用設施收費,其徵收標準為:
(一)居民用戶:2500元/戶。
(二)公建用戶:
1、賓館、餐館、營業性招待所等:1600元/(標立方米/日)。
2、醫院、學校、職工食堂等:1000元/(標立方米/日)。
(三)工業用戶:1500元/(標立方米/日)。
第五條解放軍、武警部隊駐海口的基層連隊(含連隊)的戰士食堂用氣,居民用戶中的五保戶、經縣、區政府證實的特困戶以及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經市煤氣管理總公司驗證免收煤氣費。
上述用氣單位性質改變或更換了住戶,仍須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繳費。
第六條徵收煤氣費的工作由市煤氣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市煤氣總公司)負責辦理。
第七條在《海口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公布之前已經居住、開業、生產的用戶,其煤氣費繳納辦法如下:
(一)居民凡居住公產房、單位自有房屋的,由房屋產權所在單位向市煤氣總公司繳納。
(二)居民居住的房屋產權是住戶本人的,由居民本人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繳納。
(三)居民租用私人房屋居住的,由房東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繳納。
(四)賓館、餐館、旅社、小食店、營業性招待所、行政事業單位(不含實行企業管理單位)的內部職工食堂、醫院病員食堂、學校教職員工、學生食堂、工業等用戶,直接到市煤氣總公司繳納。
(五)凡尚未成立街道辦事處地區的用戶、房地產經營商、各企事業單位、私人建造的房屋,已竣工尚未使用的或未出售的,一律由房屋產權單位(個人)到市煤氣總公司繳費。
第八條在《海口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公布以後建設(包括在建尚未竣工的)住房、商住樓、公寓、賓館、公共建築、工廠等用氣戶,必須先到市煤氣總公司辦理繳納煤氣費手續。否則,建築施工管理部門不得發放《建築許可證》,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得進行質監。
第九條本市各街道辦事處應積極配合市煤氣總公司做好煤氣費徵收工作。市煤氣總公司應在開展收費工作之前,組織各街道辦事處代辦人員學習具體收費業務,並加強指導。
第十條市煤氣總公司應按照海口市煤氣工程進度安排及年度基建計畫,作出基建用款計畫,並根據上級批准的工作計畫,發布徵收煤氣費的通告。通告內容應包括徵收煤氣費的地點、徵收範圍、對象、期限等。
(一)徵收煤氣費通告發布後,一年內供氣的用戶,其煤氣費應一次繳清;
(二)徵收煤氣費通告發布後,二年內供氣的用戶可分二至三次繳納煤氣費。但第一次繳納不得少於應繳納款項的40%。
(三)徵收煤氣費通告發布後,三年以後供氣的用戶,可分三至五次繳納煤氣費,但第一次繳納不得少於應繳納款項的25%。
第十一條凡屬通告範圍內的繳費單位或個人必須按通告的要求繳納煤氣費。逾期不繳者,按煤氣管道通到的時間與通告規定的時間差,每年加收應繳納煤氣費的10%,不到一年的按一年加收。
第十二條不屬通告範圍的用戶可提前繳納煤氣費,凡提前繳納的可以進行分期付款(第一次繳納不得少於應繳納的50%),可按現行標準下浮3%收費。凡屬遠期供氣規劃區的用戶,提前並一次性繳納者,可按現行標準下浮5%收費。
凡符合上述規定的,今後調高收費標準時不補差,調低價則按新標準退差。
第十三條市煤氣總公司及代辦收費機構在收取煤氣費時應給繳費單位或個人開具“煤氣開發費專用收據”,並發給交款人《用戶用氣通知單》。《用戶用氣通知單》分民用、公用、工業用三種,一戶一證。
市煤氣總公司在給用戶通氣前將《用戶用氣通知單》收回,換髮《海口市煤氣供應證》。
第十四條市煤氣總公司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管理,杜絕貪污舞弊現象。
第十五條市煤氣總公司須將收到的煤氣費按時存入市建設銀行“海口市城市煤氣開發費”專戶,由市建設銀行按當年計畫部門的基本建設計畫或市政府主管部門的基建批准檔案,將專戶款按計畫或檔案規定的撥款轉入市煤氣總公司基本建設帳戶,市煤氣總公司可按計畫使用。
第十六條煤氣費主要用於本市管道煤氣工程的前期工作費、氣源廠、儲存站、輸配管網、調壓站、混氣氣化站、灌瓶設施、生產調度系統的建設、後方設施設備、運輸工具的購置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於與城市煤氣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十七條煤氣費徵收、存入、使用都必須接受市建設銀行和市審計、計畫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凡由企業繳納的煤氣費不得列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可在預算結餘資金或預算外收入中支出。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海口市煤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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