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水源衛生防護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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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12
【生效日期】1992-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水源衛生防護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9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水源免受污染,保證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確保水源衛生防護管理工作標準化、制度化、經常化,根據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市供水工作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區及各區、鄉(鎮)的城鎮水廠。
第二章 地面水水源衛生防護管理
第三條 海口市地面水取水點包括米鋪水廠等。米鋪水廠取水點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千米為水源防護地帶,由市自來水公司設定明顯的防護標誌。
第四條 取水點周圍半徑一百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由海口市自來水公司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牌。
第五條 取水點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一千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設有害化學物品倉庫、挖沙場;不得堆放或者裝卸垃圾、廢渣、糞便和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者劇毒的農藥以及從事放牧、飼養家禽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第六條 為預防海水倒灌,自來水公司化驗室應當每日連續二十四小時監測,發現海水倒灌立即停機,供水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治。
第七條 凡排入南渡江的污水要達到國家“三廢”排放標準。在水廠水源衛生防護地帶以外排放的工業廢水,凡影響水廠取水口水質的,由城建、環境、衛生、供水等部門共同加強管理和監督,確保取水口的水質符合要求。
第八條 水廠生產區的範圍應當明確劃分和設立明顯標誌。在生產區外圍不小於十米範圍內,應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和搞好綠化;不得設定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養殖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者鋪設污水渠道;不得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第三章 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管理
第九條 根據水文地質條件、取水構築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由城建部門規劃設計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管理方案,水文、地質、衛生、環保等部門研究確定地下取水構築物的防護範圍。
第十條 在單井或者井群的影響半徑範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者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者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者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第十一條 在地下水廠生產區範圍內,其防護措施按照地面水廠生產區的要求執行。
第四章 水源衛生防護的監督
第十二條 水源衛生防護監督由城建、規劃、衛生、環保、公安、供水等部門共同執行。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水源衛生防護地帶,應當由供水單位會同城建、規劃、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提出改造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第十三條 水源衛生防護措施由城建部門組織實施,根據需要,規劃、衛生、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和支持。
第十四條 水源衛生防護地帶建立後,海口市自來水公司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並向其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水源衛生防護地帶的水質監測,由市衛生防疫、環保、供水三個部門分工負責。環保負責防護地帶內外污水排放口的水質監測;衛生防疫部門負責抽檢取水點水源水、未稍水和出廠水的水質監測;供水單位負責防護地帶上、下游取水口、出廠水的水質檢驗。三個部門按月交換測定數據,以便及時發現問題,採取措施。
第十六條 凡直接從事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到市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一次,如發現傳染病患者或者健康帶菌者,應當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七條 對在保護水源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犯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罰款、拘留處罰,並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危害、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海口市城建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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