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一個地方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藏族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 機構隸屬: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機構性質:政府職能
- 機構職能:國土資源工作
根據海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南州國土資源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南政辦[2002]26號),海南州國土資源局職能及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和省上發布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研究和擬定全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地方性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組織本行政區內礦產資源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負責管理本行政區礦產資源儲量信息系統;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儲量信息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州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全州城鎮總體規劃、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州政府審批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州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查處理有關權屬糾紛和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州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
(五)執行國家和省上制定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和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執行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本地區地價機構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初審,承辦土地估價報告的備案工作。承辦報州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負責全州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和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檢查。
(九)依法對全州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督促礦山企業執行審批的採礦方案、“三定”指標和對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對黃金礦產開發進行統一管理。
(十)規範、建立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流轉市場。
(十一)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及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的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