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2010年9月9日,省音協召開五屆主席團第二次會議,對原有的內設機構進行了改革、規範和完善,設立了創作專業委員會、音樂教育委員會、理論與評論委員會、聲樂專業委員會、鋼琴專業委員會、管弦樂專業委員會、民族管弦樂專業委員會、合唱專業委員會。明確了各專委會主任及主席團分管責任人,為省音協各專業門類音樂活動的開展提供專業、規範的組織條件。
海南作為一個年輕的省份,從1989年僅有全國音協會員10名,省級會員60名發展到今天,海南省音協力量不斷增強壯大,現已有會員350人,其中全國音協會員43人。
理事名單
(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 梅 王 磊 王會蘭 王榮蘭 王玲玲 王艷梅 王振琴 馮 磊 馮 衡 莊 戀
劉 森 劉 曦 劉彩雲 劉麗梅 劉建全 孫克凡 孫源斌 孫毓辰 許瀟尹 何 紅
李天明 李群山 李湘湖 陳 新 陳 忠 張 辛 張 黎 張德美 吳淑雅 蘇才霞
楊 健 楊俊鵬 林詒亮 周 怡 范志強 胡 彬 胡世榮 趙玉生 姜 和 姜志辛
鐘德詩 段亞坤 莫 柯 凌素娟 殷力甫 郭曉燕 曹 量 曹時娟 符美霞 黃遠舫
黃照安 黃婷丹 謝 靈 彭子柱 裴英傑 魏慶荔
協會章程
海南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2010年8月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音樂家協會是全省各民族音樂家組成的具有專業性的人民團體,是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也是中國音樂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海南省音樂家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海南省音樂權威機構,在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中國音樂家協會的組織協調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高舉旗幟、圍繞中心、服務人民、改革創新,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繁榮發展社會主義音樂事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動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發揮組織、引導、服務的作用。
第五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
第六條 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提倡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鼓勵探索和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音樂傳統,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學習、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提倡題材、體裁、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 組織海南省音樂“金椰獎”等比賽和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它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 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第九條 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開展學術交流,努力反映音樂創作,表演,理論。教育等方面的現狀和成果。
第十條 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各民族及民間的音樂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第十一條 開展社會音樂活動,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素質。
第十二條 促進並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和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 促進國際音樂文化交流,增進同各國音樂家的團結和友誼,為世界音樂文化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合作,依據國家政策發展音樂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 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有貢獻的音樂工作者入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六條 海南省音樂家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制。
第十七條 各地、市、縣音樂家協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各地、市、縣產業文聯所屬音協,贊成本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經海南省音協主席團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 凡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在本省落戶或受聘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成就的音樂工作者,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由兩名本會會員介紹並經所在團體會員單位或本會指定機構,省直單位,軍隊政治部藝術處推薦,經本會審批,履行必要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二十條 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受法律制裁者,經本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凡因調離音樂工作崗位並長期不從事音樂活動者,本會通過一定程式勸其退會。凡兩年以上不交會費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二十一條 凡對我國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音樂家,經審核批准,可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 織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海南省音樂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本會實行團體會員理事席位制,團體會員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審批。新增理事名額應根據會員增加的人數按20%的比例增補。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主席團。主席團聘任駐會秘書長,報省文聯作協黨組審批。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本會工作。主席為第一責任人,秘書長為第一執行責任人。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主席團需進行屆中述職。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或聘請。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國家撥款;
2、 會員會費;
3、 社會贊助;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凡以本會名義從事經營,集資活動的,須經主席團討論批准,向本會交納一定比例的活動創收,並定期向主席團,理事會匯報收支情況,接受監管。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是HAINAN PROVINCIAL MUSICIANS’ASSOCIATION(縮寫:HNMA),會址設在海口。
第三十一條 本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