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是海南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
- 實施地區:海南省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9-30
【生效日期】1989-09-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
(1989年9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地方港口的港航監督和安全管理,做好船舶港務費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頒布的《沿海港口費收規則》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進出我省港航監督部門所轄沿海、內河港口的船舶(包括外國、港、澳、台船舶),均應繳納船舶港務費。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免徵的船舶除外。
第三條下列船舶免徵船舶港務費:
(一)遇難避難船;
(二)特殊公務船,即非營運的軍事、公安、邊防、海關、檢疫,科學考察船舶、體育船、板、筏;
(三)捕魚船;
(四)港內工作船,包括公共事業性的環衛船、非營業性的供水供油船,純屬港務作業的駁船以及其他輔助船;
(五)運費收入在應繳納船舶港務費二倍以下而能提供證明的船舶;
(六)空船。
遇難避難船恢復正常營運、特殊公務船、捕漁船、港內工作船從事經營性運輸和經營性作業,不予免徵船舶港務費。
第四條船舶港務費由海南省港航監督局及其下屬的各港航監督部門負責徵收,或者由省港航監督局委託單位代收。
第五條船舶港務費的計費單位為淨噸(無淨噸的按載重噸,下同),馬力、立方。
排筏按立方計征;拖輪按馬力計征;貨輪執行拖帶任務時,無論本身是否裝貨均按馬力計征;其餘船舶,按淨噸計征。
第六條船舶港務費分別情況按航次或者按月徵收。在港區內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國內作業船舶、渡車船、客運船、旅遊船、拖輪等,按月徵收船舶港務費,其餘船舶均按航次徵收。
第七條按航次徵收船舶港務費的執行下列收費標準:
(一)國內船舶航行於國內航線的,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徵收船舶港務費每淨噸(馬力、立方米)二角;航行於國際航線(含港澳台地區)的,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各徵收船舶港務費每淨噸(馬力、立方米)三角五分。
(二)外國、港澳台船舶,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各徵收船舶港務費每淨噸(馬力、立方米)四角五分。
按月徵收船舶港務費的,均以每月每淨噸(馬力、立方米)二元的標準計征。
第八條境內國營專業運輸、集體所有制運輸單位所屬船舶可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繳納船舶港務費。其餘船舶一律以現金繳納。收費單位應當將加蓋收款章和經手人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收據,交付款船方保管備查。
第九條船舶港務費是用於水上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規費。各徵收單位應當逐月將收取的船舶港務費上交省港航監督局,在省交通運輸廳監督下,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條各級港航監督部門在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時,應當查驗船舶是否繳納船舶港務費。發現漏交的,應當予以追補,拒不補交的,視情節處以應當交費額一至二倍的罰款,或者扣留牌證。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船舶”,包括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台。
第十二條出入本省港航監督部門所轄水庫區的船舶,適用於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軍用碼頭徵收船舶港務費,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南省交通運輸廳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