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四屆體育運動會

為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綱要》和《奧運爭光計畫》,確保海南省第四屆體育運動會圓滿成功,特制定本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第四屆體育運動會
  • 競賽時間:2012年6月13日至23日
  • 地點:海口市
  • 參加少年組:各市、縣組隊參賽
日程信息,競賽項目,參加單位,參加方式,競賽辦法,參加人員,

日程信息

競賽時間、地點
2012年6月13日至23日在海口市舉行,部分項目提前或分散在競賽條件較好的市、縣舉行。
2012年6月13日和23日在海口市舉行開幕式和閉幕式。

競賽項目

少年組:田徑、舉重、游泳、帆船、帆板、拳擊、羽毛球桌球、籃球、排球(六人制)、足球、沙灘排球、跆拳道、高爾夫球、體育舞蹈、西洋棋、
成年組:田徑、舉重、游泳、帆船、帆板、拳擊(男子)、羽毛球、桌球、籃球、排球(九人制)、足球、沙灘排球、高爾夫球、網球、腳踏車、象棋、西洋棋、圍棋、健美、橋牌、龍舟、武術、體育舞蹈、釣魚、檯球。

參加單位

少年組:各市、縣組隊參賽。
成年組:各市、縣、行業體協組隊參賽。

參加方式

(一)各代表團參加比賽的運動隊人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執行。
(二)各代表團選報少年組比賽項目時,省文體廳在該市、縣布局的項目為必報項目,不參加1項,在代表團總分中扣除30分。成年組田徑、籃球、排球(九人制)、沙灘排球、足球必報其中3項。
(三)除少年組沙灘排球和排球外,每名運動員只能代表一個單位參加一個大項一個組別的比賽,不得兼報多個項目。
(四)因參加重大國內外比賽(國內比賽為第十二屆全運會積分賽)而不能參加本屆省運會比賽的省優秀運動隊的報名運動員給予記牌記分。(具體辦法另定)
(五)各代表團設團長1名、副團長2名、工作人員5名。若參加比賽項目不超過3項的代表團,設團長1名、副團長1名、工作人員1名。?
(六)各代表團的單項代表隊均可冠名參加比賽。
(七)各單項比賽經大會組委會同意可冠杯名舉辦。

競賽辦法

(一)採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各項目最新規則和有關補充規定。
(二)各單項競賽的具體辦法,按照各單項競賽規程執行。
(三)各單項在報名參加比賽時不足3隊(人),則取消該項目比賽。?
(四)運動員已報項目不得無故棄權,確實因傷、病不能參賽者,必須經大會醫生檢查證明,並按該項競賽規程有關條款執行。?
七、獎勵與計分辦法
(一)我省競技體育重點項目:帆船、帆板、沙灘排球各年齡組,拳擊(男子:52、60、+60kg級;女子:50、60、+60kg級)、跆拳道(男子:55、60、+60kg級;女子:50、55、+55kg級)、舉重(男子:48、52、56、62kg級、女子:44、48、53、58kg級),田徑(男、女100、200、400M、全能)少年各年齡組獎勵前八名,前三名各計2枚金牌、2枚銀牌、2枚銅牌,按18、14、12、10、8、6、4、2計分。
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足球獲得前三名的隊各計3枚金牌、3枚銀牌、3枚銅牌;前八名按27、24、21、18、15、12、9、6計分。?
(二)其他比賽項目獎勵前八名,前三名各計1枚金牌、1枚銀牌、1枚銅牌,按9、7、6、5、4、3、2、1計分。
(三)女子排球、女子籃球少年組不足8隊參賽的按實際參賽隊獎勵。其他項目只有8隊(人)參賽獎勵前六名,4至7隊(人)參賽獎勵前三名,3隊(人)參賽獎勵一名。
(四)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八名並列,則按照第八名的分值分別進行統計。
(五)全運會競賽項目每超1項成年組全國紀錄獎勵3枚金牌,27分;每超1項少年年齡組全國紀錄獎勵2枚金牌,18分。全運會競賽項目每破1項成年組省紀錄獎勵18分;每破1項少年年齡組紀錄獎勵1枚金牌,9分。1名運動員在1個項目中,多次超、破紀錄,按最高的1次給予獎勵。
(六)2009年至2012年省運會開幕前,各市、縣輸送運動員在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比賽中所獲獎牌和名次分別按省運會計分辦法的10、8、6倍計入各代表團總成績。
(七)設競技體育貢獻獎和人才輸送獎?
各市、縣在上屆省運會至本屆省運會前輸送到我省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參加奧運會、亞運會、全運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獲得錄取名次的給予競技體育貢獻獎。
按各市、縣在上屆省運會至本屆省運會前輸送到省優秀運動隊(含長訓、集訓運動員)和省體校業訓班運動員人數之和排列名次,給予前6名人才輸送獎。?
(八)設體育道德風尚獎?
體育道德風尚獎按《海南省第四屆運動會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執行。
八、興奮劑檢查
本屆省運會實行興奮劑抽查,抽查人員名單由單項競賽委員會決定,尿樣送國家體育總局興奮劑檢測中心檢查,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九、公布代表團名次
(一)按全運會大項少年組獎牌總數公布代表團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數相等,獎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和獎牌數都相同,總分高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二)按全運會大項少年組總分公布代表團名次。如總分相等,金牌數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數相等,獎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和獎牌數都相同則名次並列。
(三)按全運會大項成年組獎牌總數公布代表團名次,金牌多者名次列前,如金牌數相等,獎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和獎牌數都相同,總分高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則名次並列。
(四)按非奧運大項總分公布代表團名次,如總分相等,名次並列。
十、仲裁和裁判
各項目的仲裁、裁判長以及主要裁判員由大會競賽部統一選派。
十一、報名
(一)各單位須於2012年1月10日前(以收到戳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向省文體廳正式確認報名參加第四屆全省體育運動會及意向參加比賽項目,逾期不得參賽。第二次報名,於2012年3月20日前報參加比賽的具體小項和運動員人數。第三次報名根據各單項競賽規程要求進行。?
(二)報名必須使用大會統一的報名表,第三次報名後不得更改和補充。報名表必須有體育主管部門、醫院部門加蓋公章和負責人簽名。報名表不合格不予受理,逾期報名,作棄權論。
十二、代表團團旗
各代表團自備團旗2面,顏色自定。規格為2×3米。團旗除標明規程規定的參加單位名稱外,不得出現其他標誌。
十三、各代表團參加開、閉幕式的入場服裝必須統一。
比賽服裝和器材設備按各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十四、未盡事宜另行補充通知?
十五、本競賽規程總則由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責解釋

參加人員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海南省正式戶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2010年前已在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以下簡稱“省文體廳”)註冊的運動員可代表原註冊單位參賽,2011年註冊運動員只能代表戶籍所在地參賽,如跨市、縣(包括各行業體協)參賽必須在2012年2月20日前辦理交流協定,並經省文體廳批准。
(三)戶籍在各市、縣的行業體協運動員,各行業體協擁有優先註冊權。?
(四)經縣一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健康。
(五)符合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
(六)凡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必須於2012年3月15日前,向省文體廳辦理註冊。不註冊者不予參賽。?
(七)各市、縣輸送到我省優秀運動隊並在國家體育總局註冊的在編運動員代表原輸送市、縣參加比賽;經原輸送市、縣同意,辦理交流協定,報省文體廳批准可代表其它市、縣和行業體協參賽;省高級體育運動技術學校(以下簡稱“省體校”)、海口體工隊優秀運動隊從外省引進的在國家體育總局註冊代表我省參加全國比賽且協定期四年以上的運動員、個別市縣因承擔十二屆全運會比賽任務在國家體育總局註冊的從外省引進的運動員代表資格由各市、縣、行業體協與運動員所在訓練單位協商決定,報省文體廳批准。
省體校中專班學生以及省內高等院校學生(曾參加過本省少年或中學生體育比賽)代表原輸送市、縣參加比賽;經原輸送市、縣同意,辦理交流協定可代表其它市、縣和行業體協參賽,以上運動員參賽均占報名名額。
各市、縣向海口市體工隊輸送並已正式吸收的在編運動員代表海口市參賽,占報名名額,採取與原輸送單位兩次計分、計牌的規定。
(八)未經省文體廳同意輸送到八一隊和其他省、區、市的海南籍運動員不能參賽。
(九)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不服從省文體廳選調進入省優秀運動隊集試訓或招收進隊的市縣體校在編、在訓運動員,取消參賽資格。
(十)少年組運動員進行骨齡核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凡在運動員資格問題上弄虛作假者,取消該運動員比賽資格,每發現一例從該代表團總分中扣20分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取消該代表團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和該項目比賽資格。
(十一)各單位必須為參賽運動員購買比賽期間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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