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禁止賭博的規定

《海南省禁止賭博的規定》是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8年11月16日頒布施行。

2019年6月1日,根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海南經濟特區農墾國有農場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決定廢除《海南省禁止賭博規定》(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規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規定全文

【發布單位】83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16
【生效日期】1988-11-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秩序,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有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支持、配合執法人員查禁賭博的義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資。
第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參加賭博或為賭博者充當保鏢、放哨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單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實行勞動教養:
(一)縱容、包庇賭博的;
(二)以賭博詐欺財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為目的,提供賭場、賭具和賭資的;
(四)脅迫、引誘他人賭博的;
(五)在公共場所、交通要道擺攤設賭的。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勞動教養,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充執法人員查緝賭博、劫掠賭場財物的;
(二)假借查禁賭博為名進行敲詐勒索的;
(三)阻礙執法人員查緝賭博活動的;
(四)對檢舉揭發者行兇、報復的;
(五)脅迫、引誘、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參加賭博的;
(六)多次參加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第七條提供車、船進行賭博的,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的處罰外,並吊銷營業或駕駛執照;情節嚴重的,實行勞動教養。
第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本規定的,除按本規定有關條款處罰外,並由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凡主動承認錯誤、悔改自新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條凡違反本規定受處罰的,其賭具、賭款、財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沒收。廢除一切賭債。
第十一條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或者協助執法人員查緝賭博有功者,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決定對《海南省禁止賭博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第四條修改為“賭博或者為賭博充當保鏢、放哨的,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三、第五條中“處15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實行勞動教養”,修改為:“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四、第六條修改為二條,作為第六條、第七條:
1、“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冒充執法人員查緝賭博、劫掠賭場財物的;
(二) 脅迫、引誘、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參加賭博的;
(三) 多次參加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四) 對檢舉揭發者行兇、報復的。
2、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假借查禁賭博為名進行敲詐勒索的;
(二) 阻礙執法人員查緝賭博活動的。
五、刪除原第七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禁止賭博的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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