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發布《海南省物價局關於降低海南省國Ⅳ標準車用汽柴油價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物價局關於降低我省國Ⅳ標準車用汽柴油價格的通知
- 發文機構:海南省物價局
- 文號:瓊價價管〔2014〕513號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
- 組配分類:法規公文
- 索引號:00817405-6/2014-03684
- 發文日期:2014-11-14
詳細內容,零售價格表,
詳細內容
各市縣物價局、洋浦經濟發展局,石化批發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014〕361號)規定,現就我省國Ⅳ標準車用汽柴油價格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Ⅳ標準車用汽柴油(標準品)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90元和180元。調整後,90號、93號、97號汽油和0號柴油每噸最高零售價格分別為8365元、8867元、9369元和7660元。每升最高零售價格見附屬檔案。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契約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契約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倒扣不低於335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三、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四、根據油氣價格聯動的有關規定,將我省車用壓縮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為4.89元/立方米(等值換算為6.80元/公斤)。
五、本文自2014年11月14日24時起執行。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成品油價格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利用價格調整之際搶購、囤積的行為,打擊造謠惑眾、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七、中石化、中石油等企業要嚴格執行政府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要組織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成品油市場穩定供應。
附屬檔案:海南省國Ⅳ標準車用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海南省物價局
2014年11月14日
零售價格表
單位:元/升
序 號 | 品 名 | 金 額 |
1 | 90號汽油 | 7.16 |
2 | 93號汽油 | 7.74 |
3 | 97號汽油 | 8.22 |
4 | 0號柴油 | 6.59 |
說明:1.執行國家標準《車用汽油》(GB17930-2011)和《車用柴油》(GB19147-2013)中符合車用汽柴油(Ⅳ)的技術要求。
2.以上汽油含1.05元/升車輛通行附加費,0號柴油未含車輛通行附加費。
3.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