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北商會

海南省河北商會,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於2009年7月16日註冊,2009年11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商會是以在瓊河北籍企業和工商界精英人士為主體的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河北商會
  • 性質:河北商會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 註冊時間:2009年7月16日
商會簡介,徽標釋義,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為了團結在瓊燕趙兒女,共同為海南大特區發展貢獻力量,由在瓊河北籍企業發起,並經海南省、河北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海南省河北商會籌備組正式成立了!河北商會以聯絡、團結、服務於在瓊河北籍企業和人士為宗旨,搭建一個交流、聯誼、相互協作的平台;以維護在瓊河北籍企業和人士的合法權益為己任,是燕趙兒女在海南的家!我們誠邀您的加入並相互轉告!
地址:海口市國貿路48號新達商務大廈1206室

徽標釋義

一、會徽整體造型為圓形,體現了河北商會要帶領廣大會員團結進取,共創輝煌。圓形寓意和諧、圓滿;外圈的黃色給人以質樸、內斂的感覺,由此詮釋了冀商重信、中庸的商業操守和文化傳承。
二、會徽中間的龍和古城樓象徵“老龍頭”,突出了河北悠久的歷史文化,又寓意了商人的龍馬精神。
三、蛟龍出海和圓形的椰子樹圖案,恰如明珠從龍口中吐出。既暗示了地點是海南,又寓意冀商在瓊如魚得水,財源廣進,同時又體現了廣大冀商對海南的熱愛及經濟社會建設的貢獻。
四、會徽以黃、紅、藍、綠等顏色為主,黃色即是金色,象徵財富,紅色象徵商會的明天更美好,藍色象徵財源似海,綠色象徵生機與活力。而多色又代表多元化,喻示著河北商會將打造一流的、有特色的、和諧的現代化商會。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河北商會。英文名稱: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河北籍人士在海南所辦企業及在瓊河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民眾組織,是經河北省、海南省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經海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地方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以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中心,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加強企業之間的交流、協作;為河北籍企業和人士搭建一個溝通、交流、聯誼的平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瓊冀兩省經濟技術合作和文化交流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商會的主管部門為海南省商務廳,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駐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商會的整體優勢,積極協助會員企業整合資源,擴大影響,提高實力和社會及市場競爭力。
(二)促進河北在瓊企業間的合作,提供信息服務,建立資源共享平台,協助企業共同發展;
(三)積極開展行業自律,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道德觀、信用觀和法制觀;
(四)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六)積極為會員提供科技、指導、培訓、教育、協調、諮詢等服務;
(七)開展專項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八)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河北在瓊企業中的優秀企業、工商界代表人士的推薦工作;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協助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增進與其他商會以及與境外工商界人士的聯繫,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和發展;
(十一)積極組織開展在瓊河北籍人士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在瓊河北籍人士的交流、聯誼。
(十二)定期、不定期辦好會刊;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入會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
(三)自願申請加入商會;
(四)河北企業在瓊的分公司、子公司(其法人代表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是河北省籍或其他省、市籍);河北省籍人士以資金、設備、技術、人才等在瓊興辦的企業、事業、技術服務和社會服務機構、中介機構;由河北省籍人士擔任法人代表的股份制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等;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情節嚴重者,經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十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未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能是:
(一)通過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一年召開一次,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若干人,理事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年度會員大會舉行前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選同時為本會常務理事。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熱心為河北駐瓊企業和社會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選舉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議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重大事項,可臨時召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五、六、七、八項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職責: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主持商會常設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機構負責人人選,以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逐步設若干工作部門和專業委員會。由相關副會長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商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會費收繳標準由常務理事會制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隨時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不論來源於自購、捐贈或贊助都屬本會所有,必須建帳立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一名,名譽副會長、顧問若干名。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本會邀請黨政軍河北籍在職工作人員,作為商會的特邀會員。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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