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

《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在2005.05.2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5.23
  • 實施時間:2005.07.01
經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村務公開。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式,將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公布,並接受村民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村務公開工作。
第四條 村應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具體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後60日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3人或者5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依照原推選辦法撤換。
第五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
(二)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作出答覆或者進行整改;
(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在履行職責時,可以針對村務公開的有關內容和事項提出質疑或者質詢,要求村民委員會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可以查閱財務收支的原始賬目憑證、契約原件等資料,通過查賬、審計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六條 村務公開的內容和時間,按照《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二十三條和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公布,除財務計畫應當在當年第一季度公布之外,其餘內容應當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
(一)財務計畫,包括財務收支計畫、固定資產購建計畫、農業基本建設計畫、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畫、收益分配計畫等;
(二)各項收入,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出售和出租集體所有資產收入、土地轉讓補償費、經批准的集資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村民委員會成員誤工補貼支出、公務活動招待費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貸款、借款等各項債權債務;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況,包括本年度收益、繳納稅金、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投資收益等;
(六)執行財務制度情況等。
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
第八條 稅費改革和農業稅減免政策落實、下撥資金及分發救災救濟款物情況應當即時公布。內容包括:農民負擔費用的收繳及使用情況,各級人民政府下撥的扶貧款、農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失地農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改水改廁資金及老區建設資金等,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下撥和社會捐贈救災救濟款物的數量、發放的原則與條件以及確定的發放名單、數量等。
第九條 土地徵收、徵用和宅基地使用情況應當即時公開。內容包括: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調整和新劃宅基地的地點、使用人和使用面積等。
第十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處置和經營實體運營情況,每季度至少應當公布一次。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情況,村集體土地、企業、果園、農場、林場等的承包、租賃情況,以及基建項目的發包、承建情況等。
第十一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大病救助和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情況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內容包括:生育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情況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情況等。
第十二條 水電費收繳情況每月公布一次。內容包括:水電價、水電用量和交費情況等。
第十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擬定村務公開方案,並徵求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意見後公布。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採取召開村民代表座談會、設定意見箱等形式,徵求村民意見,並就村民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對經調查核實確實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限期糾正並重新公布結果;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質疑或者質詢,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予以明確的解釋和答覆。
(三)村民委員會將公布的村務公開內容及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村務。必要時可以同時採取電視、廣播等其他輔助形式公開村務。
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通俗易懂、書寫規範、字跡清晰,並且至少保留一周。
村務公開欄旁應當設立村務公開意見箱,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管理。
第十五條 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不完整、不規範以及弄虛作假等行為,村民可以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反映,也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舉報;有關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方案、村民的意見和改正措施等村務公開中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詢。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議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村民委員會中的主要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間、地點、程式、方式公開村務的;
(二)公開的事項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
(三)對提出意見或者舉報的村民打擊報復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 村民小組實行組務公開,具體辦法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