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書法家協會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海南省書法家、篆刻家、刻字家、書法理論工作者、書法教育工作者、書法活動組織者自願結合的具有專業權威性與廣泛代表性的人民團體,是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也是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書法家協會
  • 成立:1989年
  • 組成:書法理論工作者、書法教育工作者
  • 性質:專業權威性與廣泛代表性人民團體
發展歷史,組織機構,開展活動,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五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章程》修正案,選舉產生了海南省書協第六屆理事會和主席團,吳東民連任主席,陳洪、蘇文殷、黃榮生、楊文修、劉強、李景新、韓愈非、陳鴻誠等8名同志當選為第六屆副主席,聘陳洪為省書協第六屆秘書長。

組織機構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下設組織聯絡部、編輯出版部、事業發展部、展覽大賽工作部等四個工作部門和創作評審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篆刻藝術委員會、刻字藝術委員會、收藏鑑賞委員會、硬筆書法委員會等7個專業委員會。

開展活動

海南省書協舉辦了大量書法展覽和書法研討活動。較有影響的如中南五省(區)書法聯展、中新美書法聯展、海南省第六屆、第七屆書法展、海南省第二、三、四屆刻字展、紀念鄧小平誕辰100周年海南省書法作品展、第一、二屆“熱帶季風”海南省中青年十人書法作品展、 “泛珠三角9+2書法聯展”、“中國書法家進萬家行動計畫”海南行活動等。這些展覽,全面反映了海南省書法創作的整體實力,展示了具有時代特徵的書法藝術風采。

組織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簡稱海南書協)是在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由全省書法家(包括篆刻家、刻字家、書法理論家)和書法工作者、書法教育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具有專業權威性與廣泛代表性的人民團體,系海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也是中國書法家協會團體會員。
第二條 海南書協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海南省書法藝術權威機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引導全省廣大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積極培育和弘揚優秀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團結和組織廣大書法家投身於書法藝術創作,致力於繁榮發展我省書法藝術事業和書法藝術產業,建設先進文化,繁榮和諧文化,為建設海南國際旅遊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三條 海南書協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與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廣泛開展惠民文化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與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密切合作,並積極與各省、市、自治區書法界,港澳台及海外同道友好往來,開展書法聯誼和書學交流等活動,共同繁榮和發展海南省書法藝術事業。在繼承和發揚優秀書法藝術傳統的基礎上,努力探索書法藝術創作規律,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勇於改革創新。積極開展書學理論研究與書法、篆刻、刻字等藝術創作;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注重提高會員思想素質和藝術素養;重視少兒書法藝術教育,加強對青年書法家的扶持和培養工作。 任 務
第四條 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領導下,認真履行聯絡、協調、服務職責,不斷強化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五條 對全省廣大會員及各市縣、系統、高等院校、駐瓊部隊等單位的團體會員進行有效的聯絡、組織、服務和業務指導。積極反映廣大會員和團體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六條 組織廣大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廣泛開展理論研討、學術交流、藝術創作、成果展示等業務活動。積極組織廣大會員參與中國書法家協會開展的各類展覽、比賽、研討和交流活動。
第七條 認真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書法比賽和評獎活動,對優秀書法、篆刻、刻字作品與書學理論研究成果進行表彰和獎勵,發現、培養和造就一批德藝雙馨、全國一流的書法人才和書法大家。努力推動民眾性書法活動的開展。
第八條 加強全省基層書法組織建設,開展海南 “書法之鄉”、“書法之村”、“書法校園”評審授牌工作,逐步推進海南書法之鄉的建設。
第九條 促進全省廣大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協作,加強與中國書法家協會及各省市、自治區書法家協會之間及港澳台、海外同道友好往來,廣泛開展創作展覽、理論研討等業務交流;加強與全國各重要書法報刊的合作,積極宣傳創作成果,不斷擴大海南書法界的社會影響。與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開展書法聯誼和書學交流等活動,共同繁榮和發展海南省書法藝術事業。
會 員
第十條 海南書協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凡贊成本會章程,並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各市縣、各系統、高等院校、駐瓊部隊、省直機關等單位的書法團體,經申請並由主席團會議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本會對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十二條 凡年滿18周歲,戶籍在海南省或受聘在海南工作一年以上的書法、篆刻、刻字藝術工作者及愛好者,在書法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思想文化素質,贊成本會章程,並符合《海南省書協入會條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的團體會員單位或有關部門推薦,本會會員兩人介紹,報本會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由主席團會議批准,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入會條件細則依據本章程另行制定,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機構領導實施。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權利: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受本會有關待遇,參加本會開展的業務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退會的自由。個人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付的各項任務;按時交納會費;開展創作和研究,支持協會各項業務活動;維護協會整體形象,支持協會各項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國家法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利。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主席團會議將取消其會籍:
(一)受法律制裁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二)多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
(三)不交納會費者;
(四)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給本會工作造成損壞者。
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備案。
第十七條 屆中任免理事會理事、主席團成員,須經過主席團提名,完成必要的報批手續後,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屆中任免理事要根據會員增加的數額控制在適度範圍內,原則上新任理事數不超過新增會員總數的15%。 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權力機構。其職責是:
(一)落實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審議和通過主席團有關增補、撤換理事或主席團成員的議案;
(三)保持同會員及社會各界的聯繫;
(四)討論決定應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主席團為本會決策機構,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及秘書長組成。可根據議程內容召開主席會議或主席團全體成員會議,進行本會決策工作。由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的德藝雙馨的知名書法家與具有較強組織協調和經營管理能力書法工作者擔任主席團領導職務。主席為第一責任人,秘書長為第一執行責任人。主席團要樹立為廣大會員服務的意識,秘書長要有為主席團服務的意識,負責處理日常工作。根據實際需要,主席團可適當聘請副秘書長。
主席團依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其職責是:
(一)制定協會長遠規劃;
(二)進行年度工作總結並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三)商定涉外活動方案;
(四)審批本會會員;
(五)推薦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
(六)聘任顧問、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七)討論決定本會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人;長期擔任領導職務的老書法家、篆刻家,由主席團提名,報上級機關同意,可聘任為本會名譽主席;對發展我省書法事業卓有貢獻的我省老書法家、篆刻家、刻字家和長期支持書法工作的海內外各界著名人士,由主席團提名,報上級機關同意,聘任為本會顧問。擔任榮譽職務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本會特邀產生。全省理事候選人由主席團參照有關選舉辦法,結合我省書法發展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了理事的年齡、書藝、組織能力、團體會員的地域分布和個別會員的界別代表性,產生了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全省理事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職務後,該團體會員應推選另位主要負責人接任,並報主席團審議通過,提交理事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團和理事會成員,具有推動海南書法事業健康發展,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的責任和義務。理事會每年對主席團成員進行民主測評,測評結果提交省文聯備案。主席團成員無故曠會三次以上者,召開理事擴大會議,免去其主席團內的職務。理事無故曠會三次以上者,勸其自動退出理事會。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家財政撥款;
(二)會員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
(一)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及審計機關的審計;
(三)凡以本協會名義從事經營、集資活動的,須由主席團研究批准,定期向理事會、主席團匯報協會經費籌措和使用情況。
(四)執行文藝活動立項與結項制度。
(五)協會業務開支須用於合法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並由2人以上籤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海南省書法家協會,英文名稱為HAINAN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縮寫:HNCA),會址設在海口。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海南省書法家協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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