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直屬機關處級以下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海南省政府直屬機關處級以下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為使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工作逐步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同時,也為今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創造條件,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直屬機關處級以下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90-06-0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6-04
【生效日期】1990-06-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處級以下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1990年6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為使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考核工作逐步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同時,也為今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創造條件,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考核對象
(一)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處級以下(含處級,下同)工作人員;
(二)任職單位變動的機關工作人員參加現任職機關的本年度考核,其在原任職單位的情況,由原任職單位向現任職機關提供;
(三)機關工作人員因病、事假等不能履行公務六個月以上者不參加年度考核;
(四)具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參加考核,由本單位自行確定。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德,主要指工作人員的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策法制觀念、組織紀律觀念、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
能,主要指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業務、知識、技術、學識水平和能力。
勤,主要指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勤、工作態度和服務精神。
績,主要指機關工作人員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效率、效益。
考核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情況為基本依據,以崗位職責和確定各項目標任務所提出的各項具體要求為考核標準,對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目標任務的情況以及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進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採取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領導考核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的方法。
(一)平時考核。建立被考核人工作記實制度,被考核人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應當有明確記載。主要領導根據實際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對被考核人的工作實績作出評鑑和記錄,並負責抽查被考核人的工作記實。
(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是考核的主要形式,結合年終工作總結,每年進行一次,以平時考核為主要依據。
(三)定性考核。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績採取綜合評議的方法,評定等次。
(四)定量考核。通過定量分析對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績的若干要素進行測評。
(五)領導考核。對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實行行政首長負責的考核制,由行政首先擔任主考人。
(六)民眾評議。考核時主考人要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對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進行年度考核時,要進行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
四、主考人。
考核辦事員、科員、正副主任科員(含處下屬的科長、副科長)和不擔任實職的處級人員,由所在處(室)的處長(主任)或者由處長(主任)委託副處長(副主任)擔任主考人;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由所在廳(辦、委、局)的廳長(主任、局長)或者由廳長(主任、局長)委託分管副廳長(副主任、副局長)擔任主考人。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準備。組織被考核人學習有關檔案、資料,明確考核的方法、步驟和要求,進行個人總結準備。
(二)撰寫工作總結。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內容和要求,依據平時記實,將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總結。工作總結要實事求是,重點突出,簡明扼要。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除總結自己分管工作外,還要總結所在處(室)的整體工作情況以及自己在其中的作用。同時,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海南省人民政府直屬機關工作人員年度工作考核表》(以下簡稱《考核表》)。
(三)報告工作。被考核人將工作總結呈送主考人,主考人以召開一定範圍的會議,請被考核人報告工作,或者在適當範圍內傳閱。
(四)民主評議。主考人採取個別談話或者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民眾對被考核人的評議。對處長(主任)、副處長(副主任)進行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的範圍,由主考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五)主考人評鑑。主考人根據平時對被考核人的考核記錄和被考核人的工作總結以及民眾評議情況,提出初步評鑑意見,記入被考核人的《考核表》中。
(六)審核。考核小組對主考人的意見進行審核,確定對被考核人的評鑑等次,並在《考核表》中填寫結論性評語,加蓋單位公章或由部門首長簽名。
(七)反饋。主考人將考核意見和評鑑結果同被考核人見面,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績、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中簽署意見。
(八)申訴。被考核人對評鑑意見如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考核小組接到申訴後,要認真覆核。如仍有異議,可以向省人事勞動廳提出申訴。
(九)總結。各部門、各單位在考核結束後向全體機關工作人員總結考核工作,公布考核結果。同時,寫出考核工作報告,報省人事勞動廳。
六、考核結果。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其中,評為優秀者一般不超過被考核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五。每個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能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機關的規章制度,工作勤奮,業務熟悉,能力強,有改革創新精神,完成工作任務出色,在開創本單位工作新局面中做出顯著貢獻。
稱職:能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工作,業務能力較強,完成任務較好,在開創本單位工作新局面中,取得一定成績。
基本稱職:能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令和機關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能力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策水平較低,組織紀律較差,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由於各單位情況不同,在實施過程中,各單位可結合自身的工作特點和任務,制訂出具體等次標準。
七、考核結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結束後,按機關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將考核結果提供給人事管理部門,《考核表》存入被考核人檔案。考核等次按有關規定作為對機關工作人員獎懲、職務升降、工作調整、培訓的重要依據。其中評定為優秀、稱職的,具有晉職資格;評定為優秀的,工作需要時應優先晉職;評定不稱職的,視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調整、培訓或者降職。新錄用的機關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參加考核,考核結果可以作為轉正的依據;機關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參加考核,考核結果可作為解除處分的依據。
八、考核紀律。
各單位主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考核規則,公正客觀、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在考核過程中不得敷衍了事,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一經查出,必須嚴肅處理。
九、考核機構。
省人民政府直屬各廳(委、辦、局)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小組,由正副廳長(主任、局長),機關黨委書記(或副書記)、人事管理人員以及本單位工作人員代表組成。組長由各廳(委、辦、局)主要領導擔任。各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是考核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考核工作的具體事務。
考核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定工作人員的考核等次;
(四)受理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申訴。
十、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處級以下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十一、本辦法由省人事勞動廳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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