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英文名稱為:H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是海南省各市縣、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建材供應、機械租賃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市縣建築業協會、部門建築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海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築業協會
- 外文名:H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位置:海南省
- 成立時間:1994年
會員管理,協會章程,
會員管理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為增強與會員的聯繫,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協會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本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會籍系指會員資格的申請、審批,權利、義務關係的建立、變更,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會籍管理的基本規定,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檔案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章 入會管理
第三條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並吸收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四條 申請加入海南省建築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3、在海南省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企業、與建築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設計、教育部門。
二、個人會員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3、對海南省建設領域有一定貢獻的非團體會員中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4、團體會員中持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士。
第五條 會員證及審驗管理
1、會員入會程式應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後,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和個人會員證書。
2、 會員單位應按會員證的要求如實記錄相應事項。
3、會員證實行每兩年審驗一次的審驗制度,逢雙數年份進行。
第六條 實行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宜選派本單位綜合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的人員,負責與協會的聯絡工作,聯絡員應取得公司的授權,更換聯絡員應書面通知協會,聯絡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與協會的工作聯繫。
第三章 活動管理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執行本會的決議;
4、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5、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有變動,應在變動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秘書處。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條 會員是參加協會活動的前提條件,非會員單位也可以參加協會活動,但實行差別待遇。
第十條 協會每兩年開展一次“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評選活動,逢雙數年份進行。優秀會員單位是評選省優秀施工企業的基礎。在企業綜合評價中,對獲得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的會員單位,予以適當加分。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相應工作管理辦法,可以授予會員單位榮譽稱號,並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會員單位的處罰分為:
1、行業內警告;
2、取消單項或多項業內評優評獎資格;
3、罷免常務理事單位;
4、罷免理事單位;
5、勸告退出會員單位資格;
6、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7、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8、對外駐施工企業的處罰,向其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通報。
第十三條 處罰的具體實施按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分為三種情況:自行退會、勸告退會、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留會觀察1年。觀察期間暫不享受會員服務優惠待遇,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向理事會備案。會員自動退會後可以重新入會,按第五條第1款辦理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自律性行規行約的,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兩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的單位,經秘書處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予以相應的會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建築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8月21日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協會章程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章程
(二○○九年七月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海南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H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CIA。
第二條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是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和整體利益,推動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和職工隊伍素質提高,為我省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和業務主管部門海南省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海口市瓊苑路省政府住宅南區24幢303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行業調研工作,探索新形勢下我省建築業發展的新路子,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貫徹執行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工地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對會員單位、建築業企業進行工作指導,組織行業內經驗交流,開展諮詢服務,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
(六)表彰和獎勵省內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團體、優秀個人等,並向中國建築業協會推薦參與全國評優;
(七)編輯會刊,搞好建築業網站體系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八)發展同海外和省外同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安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市縣、部門建築業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海南省建築業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建材供應、機械租賃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等,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本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協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議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一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為社會各界(包括本行業)關心建築行業和支持建協工作的資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秘書長1人,並根據工作需要可設1至多名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五)審核批准所有的費用開支。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故必須終止時,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