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7年5月2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 外文名:1
- 發布機構:海南省人社廳、海南省財政廳
- 發布時間:2017年5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2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辦法解讀,調整原因,調整內容,類別劃分,浮動費率,保險支繳率,費率檔次,費率上浮,費率下浮,計算範圍,費率不得下浮,費率計算,如何調整,待遇影響,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
現將《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5月27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發揮工傷保險基金保險費徵收的調控作用,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檔次。
第四條 一類行業風險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共設3檔。具體標準如下:
(一)1檔,基準費率上浮至150%;
(二)2檔,基準費率上浮至120%;
(三)3檔,基準費率。
第五條 二至八類行業風險的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共設5檔。具體標準如下:
(一)1檔,基準費率上浮至150%;
(二)2檔,基準費率上浮至120%;
(三)3檔,基準費率;
(四)4檔,基準費率下浮至80%;
(五)5檔,基準費率下浮至50%。
第六條 用人單位適用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按照下列指標考核後依次確定:
(一)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新發生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50%,執行1檔浮動費率;
(二)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400%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20%,執行2檔浮動費率;
(三)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200%小於等於400%的,本年度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執行3檔浮動費率;
(四)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等於200%的或者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80%,執行4檔浮動費率;
(五)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或者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50%,執行5檔浮動費率。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發生下列工傷情形之一的,該次工傷費用及工傷事故不納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及工傷發生率的計算範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從業人員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從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到新的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四)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九條 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本年度不進行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非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出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進行費率浮動,且不得費率下浮。
第十條 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第十一條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在對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後,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並在發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時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年繳費費率自然延續不再進行調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費率調整前將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本年度執行的浮動費率檔次等信息通過適當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主動接受用人單位監督。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給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用額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是:工傷保險支繳率=用人單位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額÷用人單位當年工傷保險費繳納額×100%。
第十三條 工傷發生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人數占該單位參保人數的比例。其計算公式是:工傷發生率=用人單位當年發生工傷人數÷用人單位當年參保人數(年平均數)×100%。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第十五條 建築施工項目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12〕176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明細表
行業類別 檔次 | 1檔 (基準費率 上浮至150%) | 2檔 (基準費率 上浮至120%) | 3檔 (基準費率100%) | 4檔 (基準費率 下浮至80%) | 5檔 (基準費率 下浮至50%) |
一類 | 0.3% | 0.24% | 0.2% | —— | —— |
二類 | 0.6% | 0.48% | 0.4% | 0.32% | 0.2% |
三類 | 1.05% | 0.84% | 0.7% | 0.56% | 0.35% |
四類 | 1.2% | 0.96% | 0.8% | 0.64% | 0.4% |
五類 | 1.35% | 1.08% | 0.9% | 0.72% | 0.45% |
六類 | 1.5% | 1.2% | 1.0% | 0.8% | 0.5% |
七類 | 1.8% | 1.44% | 1.2% | 0.96% | 0.6% |
八類 | 2.25% | 1.8% | 1.5% | 1.2% | 0.75% |
辦法解讀
調整原因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15年7月,人社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要求各地按照“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原則,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在實行八類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周密制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同時合理調控基金結存規模。
雖然2012年我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出台了《關於印發〈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人社發〔2012〕176號),該政策的實施在促進用人單位主動預防工傷事故中發揮了激勵作用,但與國家“細化分類”、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總體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按照兩部檔案要求,為更好地確保依法行政,我們聯合省財政廳制定印發了《管理辦法》。這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家工作部署,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建立健全與行業風險基本對應、風險檔次適度的工傷保險費率標準,有利於落實工傷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籌資原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調整內容
一是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由原來的相對統一的費率調整為更加完善的行業差別費率,強化了不同工傷風險類別行業相對應的僱主責任;二是根據工傷保險支繳率對用人單位費率向上浮動調整為向上或向下浮動,更好地體現了浮動費率的經濟槓桿作用。
通過對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調整,實現了國家“總體降低、細化分類、健全機制”的總體要求,本省實際平均費率將由原來的0.46%左右降至0.43%左右,遠低於全國實際平均費率0.75%左右。據初步測算,全省約有97.83%用人單位將減輕工傷保險繳費負擔。
類別劃分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如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市場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為一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等則為八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
本省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8%、0.9%、1.0%、1.2%、1.5%,其中四類至八類低於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我省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具體見附屬檔案1)
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保險支繳率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費率檔次
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為兩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於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各分為四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8%、0.9%、1.0%、1.2%、1.5%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具體見附屬檔案2)
費率上浮
(一)上年度發生工傷死亡3人以上、新發生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50%,執行1檔浮動費率;
(二)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400%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至120%,執行2檔浮動費率。
費率下浮
(一)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等於200%的或者上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本年度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80%,執行4檔浮動費率;
(二)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或者連續5個自然年度工傷發生率為零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至50%,執行5檔浮動費率。
計算範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從業人員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從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到新的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四)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費率不得下浮
(一)拖欠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費率計算
用人單位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的,本年度不進行費率浮動,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非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且上年度繳費不滿12個月,按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出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進行費率浮動,且不得費率下浮。
如何調整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兩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在對各參保單位上年度的工傷風險狀況進行一次全面考核後,根據本辦法規定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並在發布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時繳費費率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同步進行調整;第二年繳費費率自然延續不再進行調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費率調整前將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率和本年度執行的浮動費率檔次等信息通過適當形式告知用人單位,主動接受用人單位監督。
待遇影響
近年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持續增長。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每年都會隨上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長。我省也建立起了工傷保險待遇隨經濟發展而提高的增加機制。需要明確的是,工傷職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項目不會因降低費率而減少,待遇水平也不會因為費率調整而降低。此次費率調整後,雖然費率總體水平有所降低,但由於做了充分的測算並綜合考慮了基金結餘水平等因素,工傷職工現有的待遇水平不會因此受到任何影響,而且每年還會隨著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逐步調整提高。
附屬檔案1:海南省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行業類別 | 基準費率 | 國家費率 | 行業名稱 |
一 | 0.2% | 0.2% | 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科技推廣和套用服務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製作業,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保障,民眾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國際組織 |
二 | 0.4% | 0.4% | 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房地產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新聞和出版業,文化藝術業 |
三 | 0.7% | 0.7% | 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酒、飲料和精製茶製造業,菸草製品業 ,紡織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其他製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水利管理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娛樂業 |
四 | 0.8% | 0.9% | 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印刷和記錄媒介複製業,醫藥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橡膠和塑膠製品業,金屬製品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鐵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體育 |
五 | 0.9% | 1.1% | 林業,開採輔助活動,家具製造業,造紙和紙製品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和其他建築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 |
六 | 1.0% | 1.3% | 漁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房屋建築業,土木工程建築業 |
七 | 1.2% | 1.6% |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其他採礦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八 | 1.5% | 1.9% | 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非金屬礦採選業 |
附屬檔案2:海南省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明細表
行業類別 檔次 | 1檔 (基準費率 上浮至150%) | 2檔 (基準費率 上浮至120%) | 3檔 (基準費率100%) | 4檔 (基準費率 下浮至80%) | 5檔 (基準費率 下浮至50%) |
一類 | 0.3% | 0.24% | 0.2% | —— | —— |
二類 | 0.6% | 0.48% | 0.4% | 0.32% | 0.2% |
三類 | 1.05% | 0.84% | 0.7% | 0.56% | 0.35% |
四類 | 1.2% | 0.96% | 0.8% | 0.64% | 0.4% |
五類 | 1.35% | 1.08% | 0.9% | 0.72% | 0.45% |
六類 | 1.5% | 1.2% | 1.0% | 0.8% | 0.5% |
七類 | 1.8% | 1.44% | 1.2% | 0.96% | 0.6% |
八類 | 2.25% | 1.8% | 1.5% | 1.2% | 0.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