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辦法

《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辦法》是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於2020年9月2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2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辦法》的通知
瓊民規〔2020〕2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洋浦社會發展局,各大型銀行海南省分行、股份制銀行海口分行、郵儲銀行海南省分行、南商銀行海口分行、海南銀行、海南省聯社、海口聯合農村商業銀行、各村鎮銀行:
現將《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海南監管局 海口中心支行
2020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精準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制度,規範海南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海南省社會救助規定》和《民政部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開展社會救助家庭存款等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的通知》(民發〔2015〕6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相關部門在對低收入家庭實施需要以其銀行金融資產狀況作為參考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制度時,對其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進行查詢的活動。
已享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項目的低收入家庭,因複審需要對其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時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應當堅持授權查詢、安全保密、及時高效的原則,保護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海南省民政廳組織實施全省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
第五條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調我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民政局在省民政廳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
第七條 海南省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與省民政廳簽訂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協定、建立長效工作機制,根據民政部門的查詢要求,及時反饋低收入家庭所有成員的金融資產信息,並確保反饋的數據準確、完整、有效。
第八條 海南省民政廳要建立、健全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並根據核對工作的發展不斷完善。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查詢需求開發數據接口,實現網路化查詢。
第九條 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介質交換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暫時不具備聯網條件的,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進行網路自動查詢的,可通過介質交換方式查詢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資產信息。民政部門採用介質方式以電子表格形式將需要查詢的信息數據和授權書送交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後按約定方式及時反饋民政部門。
(二)網路化交換方式:具備聯網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的基礎上,利用專用通道,通過前置伺服器和民政部門交換信息,雙方根據信息交換量確定網路類型、頻寬以及所需的伺服器配置。
第十條 民政部門在查詢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時,需經低收入家庭所有成員書面授權,簽字確認,無法簽字確認的,應以其他合法方式確認授權。民政部門對授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承擔審核授權書合法性、真實性的責任。
民政部門應將低收入家庭成員的授權書,以電子版形式存儲于海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平台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隨時查詢。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查詢低收入家庭的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時,應向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低收入家庭成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向核對機構反饋低收入家庭查詢之日前一年的以下信息:
(一)賬戶信息。主要包括:開戶銀行名稱、戶名、賬戶、賬戶類型、核查日的賬戶餘額、存款利息等信息。
(二)存款變動信息。賬戶支出和存入的總額,以及單筆金額超過1萬元的大額收入明細、賬戶支出明細。
(三)理財產品信息。擁有有效的理財產品名稱、理財賬號、理財產品份額價值等。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規範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的獲取、使用及存儲工作。
第十三條 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的結果做為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的參考依據,嚴禁隨意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四條 政府相關部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涉及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的人員,均應簽訂個人保密協定,不得向無關的組織或個人泄露低收入家庭的銀行金融資產相關信息。對於故意或過失泄露低收入家庭金融資產信息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建立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聯絡員制度,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確定一名聯絡員,對低收入家庭銀行金融資產查詢工作進行全程跟蹤,及時處置查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十六條 海南省民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加強對銀行金融資產信息查詢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查詢協定、網路化查詢的推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拒絕或無故拖延、不積極配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通報、督辦,並視情對有關人員予以嚴肅處理;對違規使用和泄漏共享信息的民政部門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民政廳、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海南省低收入家庭誠信承諾和經濟狀況核對對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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