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在1997.12.3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31
  • 實施時間:1997.12.31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對超過期限拒不執行前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1000元罰款,追回已發放的喪葬費,並再限期繼續執行;對再超過期限仍拒不執行的,將其所葬墳墓強制平毀,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挖掘、損毀受保護墳墓或公墓的,每挖掘、損毀一個墳墓,由民政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合法證明,私自經營墓地,或違法出租、轉讓、買賣、變相買賣墓地、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違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將遷出、平毀的墳墓返遷或重建,或違法占地土葬等行為的,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每個墓穴以1000元罰款;對逾期拒不改正的,將其所葬墳墓強制平毀,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利用喪葬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在非指定場所進行宗教喪葬活動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或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宗教事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別對喪主和直接責任者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治安、環衛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環衛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