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上海商會

海南省上海商會是由在瓊的上海籍企業自願結合組建經海南省民政廳批准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於2008年11月22日正式掛牌成立,現有團體會員87家。商會接受海南省商務廳的領導以及上海市政府駐瓊辦事處的指導,接受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上海商會
  • 說明: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
  • 建立時間:2008
  • 團體會員:87家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入會須知,

機構簡介

海南建省以來,上海籍企業在海南這片得天獨厚的優美環境中,興辦了各類工商企業百餘家,主要從事房地產、礦產開發、航運、賓館、旅遊文化、餐飲旅遊、物流、製造和商貿等行業。經過多年的磨礪,上海籍企業發揚“自強不息、堅忍不拔、勇於創新、誠信求實”的精神,為繁榮的海南經濟和促進社會穩定作出積極的貢獻。
本商會遵循“盡心盡力為駐瓊上海籍企業和人士服務”的辦會宗旨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為會員開展政策宣傳、信息交流、維權服務;組織會員開展各項活動;發揮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促進滬瓊兩地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和其他滬籍人士提供服務;建立海南上海兩地之間的信息交流溝通平台,吸引更多的籍企業來海南投資和發展。

商會章程

海南省上海商會章程
(2012年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海南省上海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上海直接投資創辦、重組兼併或收購的海南國有、民營、股份制(上海占大股)企業、各類中介機構和部分有影響的海南在滬企業,以及滬藉人士直接或參與主管的海南企事業單位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根據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引導企業,以“促進駐瓊上海企業發展、引導駐瓊上海企業回報海南”為宗旨,通過服務企業家群體,服務企業、服務海南,成為上海企業在海南有信譽、有活力、有凝聚力的新社會團隊;成為鼓勵、引導和促進在瓊滬企創業與發展的新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南省商務廳上海市人民政府駐海南辦事處協助海南省商務廳承擔“商會業務管理”的責職。本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商會住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東路頤和花園9幢211房。
第二章 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1、為會員定期或不定期介紹國家和駐地政府相關的方針、政策、法規。
2、為會員及其組織展示才能、培訓深造、凝聚人才提供寬領域、多層次、高起點的便捷渠道和途徑。
3、幫助會員單位探索加強與改善黨的工作有效機制。
4、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向會員推介各類信息。
5、促進會員及其組織與社會、與政府、與企業間的聯繫溝通,代表、維護會員正當權益,向政府建言獻策,提供決策依據。
6、充分利用各類網站、會刊、傳播媒體等,擴大會員及其組織在社會上的影響。
7、以聯誼、聯情、聯心為宗旨,為企業家實現社會交往、受人尊重願望,提供各類豐富多彩的會員活動。
8、充分發揮特約理事及其單位的優勢,向會員及其組織提供各個領域的創業、發展商機;建立與駐地相關服務機構的聯動機制,以引進來、走出去的方式,為會員開展商務活動、技術考察,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
9、激發會員奉獻社會的創造性和積極性,構建駐瓊上海企事業回報社會的大平台。
10、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開拓服務平台,進行調研、溝通,開展滬瓊兩地經濟、信息、技術合作交流,推介信息,舉辦論壇,開展培訓,向政府建言獻策,服務回報社會。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意願;
3、由上海直接投資創辦、重組兼併或收購的海南國有、民營、股份制(上海占大股)企業,以及各類中介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4、有影響的海南在滬企業和與上海有經濟合作項目的海南企業,也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5、本會可聘請對發展滬瓊合作交流有貢獻的人士為特約理事。
第十條 入會程式
團體會員由企業和相關組織提出申請。
會員吸收經理事會授權秘書長決定。
會員資格經理事會確認後正式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可免費獲得本會的有關資料和會刊;
5、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商會理事會成員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等單位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或舉辦一次活動;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管理登記機構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1、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2、本會聘請已擔任過一屆本會會長、對本會的發展有過重要貢獻企業家擔任本會榮譽會長。
3、本會聘請關心本會發展,指導本會工作的高級管理、科技、經濟專家或社會活動家擔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和主持理事會,聘任特約理事,聘請名譽會長;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特設的輪執會長在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中經協商由三分之二的理事同意產生。每年度產生的若干名輪執會長名單報海南省商務廳和民政廳備案。輪執會長在輪執期間,執行完成理事會決定的相關重要活動安排。
第二十八條 為確保本會持續穩定發展,設立秘書長一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任用;
5、協助輪執會長共同推進本會重要活動的執行和落實;
6、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一、申請入會企業所需準備資料
1、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2、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1份
3、企業簡介1份(電子版)
4、填寫《海南省上海商會基本信息登記表》1份
二、會費標準
根據海南省上海商會《會費征繳暫行辦法》規定,加入商會的會費按年收取,收取標準如下:
1、會長單位年會費為人民幣20萬元
2、常務副會長單位年會費人民幣4萬元
3、副會長單位年會費為人民幣3萬元
4、常務理事單位年會費為人民幣1萬元
5、理事單位年會費為人民幣5000元
6、會員單位年會費為人民幣1000元
三、會費繳納
會員繳納的會費須派專人送達海南省上海商會秘書處(地址:海口市海甸四東路頤和花園9幢211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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