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師範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 實施單位:海南師範大學
  • 發布日期:2011-02-18
  • 目錄:四章二十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我校信息,充分發揮學校信息對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學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治校,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規範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結合我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的學校信息,是指本校在學校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所稱信息公開是指本校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範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單位。
第四條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開、及時全面、公正真實、有利監督、服務師生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規範公開形式,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第六條 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公開信息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有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審批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七條學校各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學校穩定、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向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提供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第八條學校實行黨委和行政領導、職能部門與二級單位具體實施、群團組織和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師生員工積極參與的信息公開工作機制。
第九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監察小組和保密小組。
第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本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本校的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內設組織機構的信息公開;
(八)承擔與本校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監督小組由監察處、工會以及教職工、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監督檢查校務信息公開工作,並設立舉報信箱和電話。監督小組設立辦公室,掛靠監察處。
第十二條保密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校務信息公開內容,建立健全校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保密審查小組的工作由黨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十三條學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等要素負責,辦公室主任(或指定專人)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學校各單位應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發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會簽,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所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學校有關規定需要上級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十五條學校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務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按照“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承擔保密責任。在公開校務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校務信息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報保密審查小組確定。
第三章 內容與範圍
第十六條學校信息公開分為向校內師生員工公開和向社會公眾公開,以下簡稱為向校內公開和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各單位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八條學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動向校內公開:
(一)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式等;
(四)其他應向校內主動公開的。
學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反映學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定,管理機構設定、職能及辦事程式,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信息公開的具體內容詳見《海南師範大學學校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九條除學校已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學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學校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學校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其中第(二)、(三)項所列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第二十一條學校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學校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公布和更新。信息公開指南明確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和獲取方式,依申請公開的處理和答覆流程等。學校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責任部門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機要保密小組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章 主動公開的途徑與要求
第二十三條學校主動公開的信息,採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全校普發性的公文;
(二)海南師範大學網信息公開欄;
(三)校報校刊;
(四)定期召開教代會、學代會和不定期的有關會議;
(五)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六)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
(七)公開欄、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
(八)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授權信息擁有單位審核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協調審核,確定公開屬性,可以公開的由信息擁有單位公開信息,不能公開的不予公開。
(三)其他學校信息公開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提出項目。信息擁有單位負責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並提出公開建議,報送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2.審定內容。對擬公開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審核信息內容,確定公開形式;
3.實施公開。信息擁有單位和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適當措施公開信息;
4.反饋情況。監督部門及時了解收集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並將其反饋給有關部門。
(四)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提出公開建議,報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協調審核同意後報領導小組審批。
(五)信息公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要整理歸檔,作為有關方面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在該信息製作完成或者獲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公開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單位應自變更後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並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作出說明。
學校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內容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與程式
第二十六條學校師生員工,有關社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學習、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採用書面形式(信函形式)申請獲取學校信息。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學校提供的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學校予以更正;學校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學校辦公室負責受理本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各學院辦公室負責受理本學院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向本學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按下列情況予以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不屬於本校職責範圍的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的職責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複向學校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學校已經作出答覆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七)根據學校實際情況作出的其他答覆。
第二十八條對於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將申請轉相關職能部門閱處,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對於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信息擁有單位應作出說明並經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學院層面的依申請公開工作有異議的,可提交學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裁定。
第二十九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學校將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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