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水利局

(一)將原州水務局的職責劃入州水利局

(二)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水利局
  • 工作:將原州水務局的職責劃入州水利局
  • 取消: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 職責: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將原州水務局的職責劃入州水利局。
(二)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潤請屑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擬訂州管河湖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州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城鄉規劃及各類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全州水資源保護規劃和州內主要河湖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劃和措施,監督執行相去跨剃關政策和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駝估趨設工作。
(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州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建設,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六)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按分工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七)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指導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管理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州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凳備朵戶代燃料工作。
(八)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水事糾紛,指導水府戀精榜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州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進行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九)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設贈盛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水利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
(二)規劃建設與科技水保科。
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意見書,組織審核、報批全州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建設與驗收;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點建設項目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監督實施農村牧區水利政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全州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村鎮供水排水工作,指導實施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田灌溉與草原灌溉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草原節水灌溉示範項目、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節水工作;組織實施小糊挨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上報工作。
(三)安全監督與水政水資源監察科。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州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指導州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開發;組織指導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監督全州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各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州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建設及管理工作;承擔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起草有關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和執法考核等工作。
(二)規劃建設與科技水保科。
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和水利工程建設規劃意見書,組織審核、報批全州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利設施、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建設與驗收;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指導水利工程開工審批、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重點建設項目和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水利科技工作;監督實施農村牧區水利政策、發展規劃和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全州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村鎮供水排水工作,指導實施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指導農田灌溉與草原灌溉工作,組織實施節水灌溉、雨水集蓄利用、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草原節水灌溉示範項目、泵站建設與改造工程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節水工作;組織實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核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上報工作。
(三)安全監督與水政水資源監察科。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州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指導州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的治理開發;組織指導河道采砂管理,指導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監督全州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擬訂各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電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州管河流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建設及管理工作;承擔州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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